監管部門擬規範責任保險業務 相關監管辦法正在徵求意見

監管部門擬規範責任保險業務 相關監管辦法正在徵求意見

上海證券報記者今日獨家獲悉,為規範責任保險經營行為,保護責任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全局,促進責任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財險部研究起草了《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業內徵求意見。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據業內人士透露,根據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不斷豐富責任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戰略,服務實體經濟,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在參與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保險公司應準確把握責任保險定義,釐清相關概念及權利義務關係,嚴格界定可保風險範圍,不得通過責任保險承保以下風險: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刑事罰金、行政罰款;履約義務;信用風險;不會發生或確定發生的風險損失;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等。

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時,應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包括但不限於通過保單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誇大保險保障範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行為;以擔保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做出不符合保險原理的承諾;藉助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排除、限制競爭等。

此外,保險公司應釐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係,合理確定承保險種,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損害其他保險公司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責任保險項目時,應加強與政府部門、投保人、被保險人溝通,不得盲目擴大保障範圍,對不屬於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的,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

在費率釐定方面,根據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特點,科學合理釐定費率,綜合風險管理水平、違法行為、事故記錄、誠信記錄等因素設置費率浮動因子。嚴格按照各費率浮動因子確定與被保險人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促進被保險人主動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業純風險損失率表或費率表,保險公司參考使用。

保險公司可以將責任保險產品與保險服務相結合,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參與事故預防、理賠糾紛調解等功能作用,降低保險風險,化解矛盾糾紛。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服務,可以包含在保險條款中,也可以單獨提供。

責任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的,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簽單保費的20%,並應在條款中明確保險服務的主要內容。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單獨提供,不計入保費。保險公司單獨提供保險服務的,應簽訂保險服務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保險公司經營責任保險業務,應充分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風控標準,制定風險預案。對高風險業務,應審慎承保,並通過再保險、共同保險等方式分散和分擔風險。

保險公司在經營責任保險業務中,如違反相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違法保險法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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