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一再禍害上市公司,大股東佔款問題為何屢禁不止?
日前,證監會通報了上半年案件辦理情況:今年1-6月新增各類案件165件,辦結154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證券犯罪案件和線索共59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8份,罰沒金額合計38.39億元。其中,上半年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未按規定披露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違規擔保類案件共24起,部分案件涉及惡性利益輸送。
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違規擔保問題,是A股市場一個有代表性的問題,這個問題在A股市場由來已久。畢竟在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常都是一股獨大,上市公司的事務基本上都是控股股東説了算,包括上市公司人事上的安排。因此,對於上市公司的資金,大股東佔用起來很方便,基本上不會有反對的聲音。
但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違規擔保行為,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不少上市公司因為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資金佔用及違規擔保而將自己陷入絕境,甚至被迫退市。如曾被稱為“史上最窮上市公司”的*ST華澤因為大股東及關聯方佔款高達近18億元,結果走上了退市之路。而當下備受市場關注的*ST康得,則因為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佔用176億元,同樣被逼到了退市的境地。
正是預計到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違規擔保行為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嚴重損害,早在2003年,證監會就發出通知要求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2005年11月,國務院還批轉了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的26條意見。在這26條意見裏,管理層將清理上市公司大股東佔款問題列為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途徑之一。意見明確規定,嚴禁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代償債務、代墊款項等各種名目侵佔上市公司資金。也正是根據該意見的精神,2006年證監會聯合公安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等8部門對清理大股東佔用資金作出明確要求,並因此在A股市場開展了一場轟轟烈烈的清欠運動。
2006年的清欠運動在當時還是取得了成果的。只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大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佔款之風又日漸抬頭,並最終愈刮愈烈,甚至是屢禁不止。為何出現這種情況?對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缺少有力的監管措施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原因。遇上大股東和實控人資金佔用問題,通常的監管措施就是書面警示、約見、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對董監高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自律措施。雖然《刑法》第169條規定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該款的最高刑期也只是7年以下,且基本上沒有哪一位大股東或實控人因為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而追究其“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
因此,要解決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資金佔用及違規擔保問題,一方面還是要從多方面來加強監管,另一方面則是要加大《刑法》的懲處力度。比如,建立大股東和實控人佔款的監管機制,在財務報表上對大股東及實控人佔款情況進行單列處理,及時將大股東及實控人佔款情況公之於眾。對於隱瞞不報的,不僅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更要追究主管領導及公司董事長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或宣佈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職務。
又比如,當大股東和實控人佔款達到一定金額,或佔款時間達到一定時限(如半年)的,則凍結大股東或實控人股份減持的權利,同時嚴控資金或資產進一步流向大股東或實控人。如佔款時間進一步延長,如達到一年的,則凍結大股東或實控人在上市公司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同時上市公司可以強制變賣大股東或實控人的股票來歸還大股東或實控人的佔款,防止大股東和實控人的佔款越滾越大。
此外,就是要追究大股東和實控人以及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法律責任,該罰款的要罰款,該判刑的判刑。當然,就當前《刑法》的修改來説,也有必要加大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判罰力度,比如,當大股東或實控人侵佔上市公司資金達到10億元以上的,其刑期可定為10年以上20年以下。佔用資金超過20億的,其刑期不低於20年。以此增加《刑法》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