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自然人股權轉讓:股權價格不是你想多少就是多少,實操乾貨

由 泉亮霞 發佈於 財經

今天説説股權轉讓那些事!不過由於篇幅較長,會分兩篇文章講解,這一篇説説大致步驟和一些可以籌劃的政策,不拖泥帶水,直接上乾貨。

股權轉讓的辦理步驟和手續

公司股權變更和名字、地址等的變更是不同的,公司名字、地址的變更,是先工商後税務,而股權變更是,先税務後工商,先在税務變更,税款繳納後,再去工商進行變更,工商需要你提供繳税後的完税憑證,才予辦理。

轉股前需要和專管員做好溝通,確認轉股價格等其他事項後,專管員簽字蓋章,再到大廳進行變更。

有人會説,股權價格是兩個股東的事,為什麼還要和專管員溝通,對於這個問題,會在第二部分詳細講。

税務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參考):

1.近期財務報表

2.股東會決議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股權轉讓協議

5.股權轉讓資金證明

6.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7.公司成立繳納的實收資本印花税證明

2、自然人股權轉讓政策和轉讓價格的確定

首先來看一下案例(一):

某財税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且已實繳,A 和 B各佔股50%,公司未分配利潤為100萬,現A將股權轉讓給自己的女婿C ,但是A不想交個税,想要平價轉讓,即500萬轉讓,這種操作可行嗎?

只能説這種方法是有風險的。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税費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6)主管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這樣操作明顯不符合第(1)條的規定,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有可能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此案例正常情況下股權轉讓價格最低是550萬

即:淨資產x股權比例=(1000+100)x50%=550萬

案例中轉讓價格500萬,明顯低於550萬,所以存在很大風險。

那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合理控税呢?這個呢,還是有的。

根據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這個案例中可以運用第(2)條 直系親屬間平價轉讓股權不被視為收入明顯偏低。

那麼具體操作就可以是:

A平價轉讓給自己的女兒,女兒再平價轉讓給女婿,這樣個税就不用交了,從而達到合理控税的效果。

2)在實際的操作中,不可能股權轉讓雙方都是直系親屬,這樣案例(一)的方法就不能用,有人可能就動起了歪腦筋,簽訂“陰陽合同”。

這種操作是否可行呢?風險在哪裏呢?

再來看一下案例(二)

某財税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且已實繳,A 和 B 各佔股50%,因公司前景較好,自然人C願意出800萬購買A的股權。

正常情況下:

A需要交個税=(800-1000x50%)X 20%=60萬

A覺得賣了800萬,税就要交60萬,再扣除成本500萬,最後只能落下240萬,不划算。於是和C商量後,想出利用“陰陽合同”來省税的方法,

具體操作如下:

A和C簽訂陰陽合同,陽合同轉讓價格為500萬,陰合同轉讓價格為800萬,陽合同轉讓價格未增值(500-500=0),所以A不用交個税,個税為0. A多了60萬到手。

幾年後,因受市場影響,公司估值下降,因不再看好公司的未來發展,C有意將所佔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自然人D,轉讓價格為600萬。

這時問題來了,C用800萬買的股權,過了幾年,賣了600萬,直接損失200萬。投資徹底失敗,由於當初和A簽訂的陽合同轉讓價是500萬,税務部門認可的投資成本也是500萬,

也就是説,C這次投資不但損失了200萬,還需要繳納個税(600-500)X 20%=20萬。

C覺得很虧,一氣之下,把A利用“陰陽合同”偷税的行為向税務機關進行了舉報。

等待A的是税務部門嚴厲的懲罰了。。。。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雖然A利用'“陰陽合同”省了60萬的税,但是C的名義購買成本低於實際成本,實質上,這相當於把一部分税款轉嫁給了C,等到C再次轉讓股權時,A當初少交的税款就由C來承擔。這對於C來説,肯定是不公的。

所以在實務中要多角度思考,不該碰的堅決不碰。

對於平價轉讓最後再説一下有人問公司總體是虧損狀態,沒有盈利,也沒有多少業務,能不能平價轉讓?

理論上説是可以平價轉讓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地方税務局是不認可的,有的可能還規定了最低溢價是多少,比如河北最低溢價5000元,所以在具體操作中還是要和當地税務局進行溝通,達到多方都滿意的結果。

這也是我文章開頭所説的,股權價格要和專管員做好溝通的原因。

好了,文章就寫到這裏了,下一篇將為大家介紹賬務處理和具體的税款計算,其中一些小細節需要特別注意下。

本文來源青藤計劃,作者森森麻財税,由會計圈君整理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