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晚間,安徽鴻路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關於客户被申請破產清算的通知。
根據通知,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江蘇寶通鎳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同時指定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擔任寶通公司管理人,並將於2020年6月8日上午9時在連雲港市大陸橋會議中心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公告顯示,寶通鎳業為鴻路鋼構工程類業務客户,由於公司向寶通鎳業提供鋼結構廠房工程業務,截止2020年5月31日,公司對寶通鎳業的債權人應收賬款原值為12966.97萬元,已計提壞賬損失9513.47萬元。
此次事件對於鴻路鋼構年度業績的影響,公司提示到,寶通鎳業破產清算一事預計將會對公司業績產生一定影響,儘管該債權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但如上述債權不能全部收回,將會減少2020年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該事項最終影響數以清算結果為準。
寶通鎳業被依法"執轉破",四年前被江蘇方洋物流一紙告上法庭
近日,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在"認真貫徹落實市中院和區委工作部署座談會"中談到,我院需積極受理全市"執轉破"財產體量最大的企業——江蘇寶通鎳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件,紮實推進財務審計、財產交接等工作,有序推動企業破產重整。
所謂的"執轉破",就是針對執行案件中發現被執行人企業存在資不抵債等問題,在徵得一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執行機構將案件移送破產審判機構進行破產審查。
寶通鎳業的"執轉破"案件還要追溯到四年前。
2016年1月28日,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對江蘇方洋物流有限公司訴江蘇寶通鎳業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兩個案件進行了立案受理。
後經連雲區法院判決,被告江蘇寶通鎳業有限公司需給付原告江蘇方洋物流有限公司26210895.98元及滯納金,案件受理費18504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江蘇寶通鎳業有限公司負擔。
被告江蘇寶通鎳業有限公司需給付原告江蘇方洋物流有限公司22644931.63元及滯納金,另外,案件受理費15808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江蘇寶通鎳業有限公司負擔。
鴻路鋼構資產負債率連續4年攀升,1.3億應收賬款減值或衝擊業績
筆者注意到鴻路鋼構近年來資產負債率不斷走高、存貨佔比提高、短期償債指標惡化、應收賬款賬齡結構惡化等一系列的情況。
鴻路鋼構資產負債率從2016年的50%增增到2019年61.28%,這其中,流動負債佔比始終較高。
公司近年來存貨總體呈"加重"趨勢。
鴻路的存貨主要為原材料(鋼材為主)、庫存商品(完成加工的鋼結構)及已完工未結算。2019年末,公司存貨佔流動資產比例為56.7%(佔總資產比例為36.5%),同比 2.7pcts,即流動資產中超半數為存貨。
2019年末,公司存貨中原材料、庫存商品、已完工未結算佔比分別為73.1%、14.8%、11.1%。
鴻路表觀短期償債能力指標16年以來明顯下降。
4Q16以來,鴻路鋼構現金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均呈穩步下降趨勢,19年末,三者分別為18.2%、50.7%、117.2%,較18年同期分別下降2.2、7.7、9.7pcts。拉長時間週期與其他上市公司比較,鴻路鋼構三個指標19年末較16年末分別變動-18.4/-35.5/-42.9pcts
鴻路鋼構應收賬款週轉提速與賬齡結構惡化並存。
與同業比,鴻路15年以來應收賬款週轉天數加速下降。19年末,鴻路鋼構應收賬款(含票據)週轉天數為56天(vs精工鋼構/杭蕭鋼構/東南網架分別為67/77/128天)。
同時,鴻路鋼構應收賬款賬齡結構卻呈惡化趨勢:19年末,鴻路鋼構1年內應收及3年內應收佔總應收賬款比例分別為54.2%/71.2%,vs精工鋼構58.4%/79.9%、杭蕭鋼構57.6%/85.1%、東南網架61.3%/85.0%。
鴻路鋼構擬公開發行可轉債募資不超過18.88億元,證監會已反饋
此前,鴻路鋼構公告,公司擬公開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總額(含發行費用)不超過18.88億元(含18.88億元)。
在扣除發行費用後,擬投資於渦陽綠色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建設項目、合肥鴻路建材綠色裝配式建築總部產業基地智能製造工廠設備購置項目、湖北團風裝配式建築製造基地智能化升級項目、鴻路鋼構信息化與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設項目和償還銀行貸款。
鴻路鋼構表示,公司目前短期借款為154754.63萬元、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合計為19627.62萬元,公司短期內的償債規模較大。
因此,通過本次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部分用於償還銀行貸款,一方面,有效降低公司負債水平,緩解公司短期內的償債壓力,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另一方面,有利於降低公司的財務費用水平,提高盈利水平,增強抗風險能力。
另外,最新信息顯示,鴻路鋼構於近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201044 號)。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提交的《安徽鴻路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核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現需相關中介機構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説明和解釋,並在 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部門提交書面回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