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防港匯處[2020]3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建設銀行”)東興支行存在為客户辦理互市貿易進口項下對外付款業務時,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違法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十二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邊境地區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12號)第三條。
2020年8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防城港市中心支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支行沒收違法所得1.83萬元人民幣,並處90萬元人民幣罰款。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邊境地區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邊貿企業和個人以貿易名義辦理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邊境貿易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及其金額等情況一致。邊境省區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瞭解你的客户”、“瞭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原則,對邊貿企業和個人提交的邊境貿易進出口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審查,並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