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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昇興股份相關責任人收警示函

由 老巧雲 發佈於 財經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鳳茹)7月20日晚間,昇興股份(002752)發佈公告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林永賢、林永保、黃冀湘於2020年7月1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林永賢、林永保、黃冀湘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明,2019年5月28日,昇興股份披露收購太平洋制罐(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州太平洋”)等2家公司的公告,同時披露控股股東昇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興控股”)通過新設全資子公司太平洋制罐(福州)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集團”)收購太平洋制罐(瀋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太平洋”)等4家公司的公告。

2019年7月19日,瀋陽太平洋完成投資人變更工商登記手續。2019年9月26日,昇興股份收購漳州太平洋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並公告。昇興股份及控股股東開展上述收購事項前,漳州太平洋對瀋陽太平洋存在其他應收款,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其他應收款餘額為2.74億元。上述收購完成後,漳州太平洋成為昇興股份的全資子公司,瀋陽太平洋成為昇興控股間接控制的全資子公司,漳州太平洋對瀋陽太平洋的其他應收款往來款實際構成昇興股份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昇興股份未及時予以披露,直至2019年年報審計期間昇興股份自查發現了上述因併購被動形成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並於2020年4月30日進行了披露。昇興股份於2020年5月28日披露,截至2020年5月27日瀋陽太平洋已清償上述全部欠款並支付了資金佔用費。

福建證監局認為,昇興股份上述情況違反了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的規定,不符合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七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0.2.4條的規定。林永賢作為昇興股份董事長兼昇興控股實際控制人,林永保作為昇興股份總經理,黃冀湘作為昇興股份財務總監,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林永賢為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林永保、黃冀湘為上述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人。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林永賢、林永保、黃冀湘採取警示函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