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IPO承銷規範發佈

本報北京7月20日訊 記者周琳報道:為規範證券公司承銷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7月2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併發布實施《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規範》,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後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後,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規範》要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至少採用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公開路演推介,並事先披露舉行時間和參加方式。路演時不得屏蔽公眾投資者提出的與本次發行相關的問題。路演推介內容不得超出證監會及交易所認可的公開信息披露範圍。此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過程中,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通過其他途徑披露信息的,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前項披露時間。

自6月12日以來,中國證監會、證券業協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多個部門先後發佈涉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等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以及配套規則,此次《規範》發佈是相關部門繼續完善創業板IPO註冊制管理配套制度的有力舉措。

博時創業板ETF基金經理尹浩認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的根本原因在於完善資本市場制度,面對即將落地的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相關舉措,證券承銷機構應勤勉盡職,恪守相關規章制度,嚴控風險。以創業板試點註冊製為標誌,資本市場將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向新興產業及高科技公司張開懷抱,更多的創新創業企業將會在創業板註冊制的土壤上不斷湧現成長起來。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體現了監管層對創業板優勝劣汰的制度安排,首先引入更多具有成長性的創新創業企業,同時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劣質企業出清力度,從而推動創業板的健康發展。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後,上市條件明顯優化,將綜合考慮預計市值、收入、淨利潤等指標,制定多元化上市條件。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未盈利企業在改革實施一年以後再做評估是否可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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