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管理辦法落地“先批後籌”完善准入、退出機制

北京商報訊(記者孟凡霞 劉宇陽)8月28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公告稱,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來看,此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4項內容。首先,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准入要求,釐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釐清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範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户。

其次,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着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調整優化資格註冊程序,實行“先批後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註冊條件,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股東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

同時,夯實業務規範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突出強調基金銷售行為的底線要求,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與服務安排;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部制度。

此外,還要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完善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權管理與內部治理的要求,強調展業獨立性,並在合規風控、分支機構管理、展業範圍等方面提出針對性要求。

據瞭解,《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19年2月至3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證監會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

證監會指出,此次《銷售辦法》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範、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對於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證監會將不斷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着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導向的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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