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財務造假水落石出!泰永長征二股東擬被罰50萬元背後:其子公司被查實11處造假、虛增利潤3億多元

由 習國防 發佈於 財經

財務造假案水落石出!近日,泰永長征二股東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園集團)一文公告,詳細披露了其子公司即長園和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11處財務造假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合併利潤表分別虛增利潤總額12300.38萬元、17989.83萬元,即合計超3億元的利潤總額。

子公司被查實存11處造假行為 虛增利潤3億多元

泰永長征二股東長園集團披露的《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告顯示,2016 年 6 月 7 日,長園集團與上海和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資有限公司等 16 名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了上海和鷹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長園和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園和鷹)80%股權。

上海和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資有限公司承諾,長園和鷹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累積合併報表口徑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不少於35,000 萬元。若長園和鷹業績未達承諾目標,則業績補償義務人須按照協議的相關約定對長園集團進行利潤補償。2016 年 7 月 28 日,長園和鷹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成為長園集團控股子公司。自 2016 年 8 月起,長園集團開始將長園 和鷹納入合併報表範圍。

經查,長園和鷹通過虛構海外銷售、提前確認收入、重複確認收入、簽訂“陰 陽合同”、項目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等多種方式虛增業績,導致長園集團 2016 年、2017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長園和鷹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一、2015 年 12 月,長園和鷹向泰國M.T. SEWING MACHINE CENTER C0.,LTD.(以下簡稱 M.T. SEWING)出口 2,048 站吊掛產品。2016 年 3 月,長園和鷹確認對 M.T. SEWING 銷售收入 870.41 萬元。經查,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僅口頭約定 M.T. SEWING 將貨物賣出以後再付款,未銷售不用付款。該批貨物於 2015 年 12 月出口報關後,存放於長園和鷹租賃的泰國保税區倉庫,未對外銷售;直至 2018 年 8 月 1 日,因 M.T.SEWING 仍未找到客户,長園和鷹將上述 2,048站吊掛產品運回國內。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期末應收賬款870.41 萬元。

二、2016 年 6 月至 11 月,長園和鷹及其子公司分別與 JD&TOYOSHIMA; CO.,LTD.、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新海傑製衣廠有限公司、新峯景 (柬埔寨)有限公司、誠浩(柬埔寨)時裝有限公司、常榮服飾(柬埔寨)有限公司 6 家柬埔寨公司簽訂了 8 份吊掛產品銷售合同,合同金額共計 819.09 萬美元。 2016 年,長園和鷹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收入。經查,長園和鷹及其子公司與上述 6 家柬埔寨公司簽署了對應的備忘錄、承諾函或聲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是協助免 税清關,不存在針對合同的付款義務。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6 年度營業收入 5,662.91 萬元,虛增 2016 年度利潤總額 3,954.7 萬元。

三、2016 年 10 月至 12 月,長園和鷹及其子公司分別與 4 家越南代理商 LADOGROUP CORP、 CONG TY TNHH TM&DV HALONG、ZHEN SONG CO.,LTD.、TAE GWANG C0.,LTD.簽訂吊掛產品銷售合同,合同金額共計 438.3 萬美元,2017 年 12 月, 長園和鷹與越南代理商 STRENGTH SHARP CORPORATI0N 簽訂吊掛產品銷售合同, 合同金額 97.78 萬美元。上述合同均約定,代理商在將產品銷售給終端客户之後 才對長園和鷹產生相應的付款義務,在代理商付清全部貨款之前,長園和鷹及其 子公司對上述設備擁有所有權。經查,在業績承諾期內上述 5 家代理商僅於 2017 年向終端客户銷售了 183.44 萬美元的吊掛產品,但長園和鷹在合同簽訂當年卻 提前全額確認了收入。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6 年度營業收入 3,233.44 萬元,虛增 2016 年度利潤總額 2,270.76 萬元;虛減 2017 年度營業收入 565.96 萬元,虛 減 2017 年度利潤總額 432.37 萬元。

四、2017 年 11 月,長園和鷹全資子公司和鷹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鷹 國 際 ) 與 柬 埔 寨 客 户 DAS XING GARMENT 籤 訂 吊 掛 產 品 銷 售 合 同 ( 編 號:0TK-KH-20171116),合同金額 93 萬美元。在該批貨物一直未發貨的情況下, 和鷹國際於 2017 年 12 月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收入,未結轉銷售成本。2018 年 3 月雙方協議解除該合同, DAS XING GARMENT 一直未就該合同付款。長園和鷹以 此虛增 2017 年度營業收入 614.12 萬元,虛增 2017 年度利潤總額 614.12 萬元。

五、2017 年,長園和鷹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鷹設備,系長園和鷹 控股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與南昌中綿實業 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吊掛系統銷售合同中約定,貨交承運人後視為完成交付;在 與際華三五三九製鞋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中約定,裁剪機等設備到貨後 試用期滿未提出退貨視為對方同意購買。經查,相關商品實際並未銷售出庫,但和 鷹設備仍確認了收入。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7 年度營業收入 15.64 萬元,虛增 2017 年度利潤總額 15.64 萬元。

六、2017 年,和鷹設備向 13 家國內客户銷售裁牀、鋪布機、吊掛等產品,具 體客户包括慈溪市曼嘉服飾有限公司、東莞倍成服裝設備有限公司、勉縣政力制 衣有限公司、南通佰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寧波象山天奇縫紉設備有限公司、普 寧市百雁製衣有限公司、青島豐菏製衣有限公司、山東夢楚服飾有限公司、汕頭 市南田實業有限公司、響水佰帛服飾有限公司、延津縣榆林鄉廣鑫服裝廠、棗陽 時創服飾有限公司、開封市華洋服裝有限公司。經查,在上述銷售中,和鷹設備重 復開具發票,繼而重複確認收入。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7 年度營業收入 287.51 萬元,虛增 2017 年度利潤總額 287.51 萬元。

七、2017 年,和鷹設備與阜新市福雅服裝有限公司、丹陽市凱瑞寶紡織品 有限公司、湖北比帆製衣有限公司、江蘇國泰漢帛貿易有限公司、青島旭昶製衣有限公司、武漢市依翎針織有限責任公司、耀邦織造(深圳)有限公司、廣東長恆 服裝有限公司簽訂了 9 份銷售合同。經查,對於上述合同中已開發票確認收入的 產品,和鷹設備在 2017 年底編制財務報表時再次作為已發貨但未開票項目調增 收入,重複確認收入。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7 年度營業收入 202.31 萬元,虛增 2017 年度利潤總額 202.31 萬元。

八、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和鷹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鷹租賃)向和鷹 設備購買吊掛產品和裁牀設備,併為客户中靄萬家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靄萬家)提供相應的融資租賃服務。2017 年 8 月至 11 月,和鷹租賃與中靄萬家陸續簽訂 21 份《融資租賃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價、低價兩個版本,21 份高 價版《融資租賃合同》總金額為 10,043.20 萬元(其中和鷹租賃向和鷹設備採購 設備成本共 8,511.15 萬元,36 個月融資租賃利息共 1,532.05 萬元),而低價版 《融資租賃合同》總金額僅為 2,900.80 萬元,除價格外其餘合同內容完全相同。 長園和鷹依據高價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發貨確認了 2017 年銷售商品收 入;但經查,和鷹租賃與中靄萬家實際按照低價版合同結算支付,且合同約定商 品並未全部發貨。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7 年度營業收入 5,259.17 萬元,虛增 2017 年度利潤總額 3,059.17 萬元。

九、2016 年 6 月,長園和鷹與山東昊寶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昊寶) 簽訂金額為 1.5 億元的《昊寶服飾不落地智能工廠銷售合同》(編號 HY20160618), 約定向山東昊寶提供服裝不落地智能工廠系統項目整廠解決方案。2017 年 2 月, 長園和鷹、山東昊寶和山東伊甸緣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伊甸緣)簽訂三方 協議,山東昊寶在智能工廠項目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山東伊甸緣承擔。長園和鷹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了 2016 年度、2017 年度該項建造合同收入。

經查,該建造合同結果不能可靠估計,不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營業收入分別為 4,531.16 萬元、 1,538.26 萬元,虛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利潤總額分別為 4,531.16 萬元、635.72 萬元。

十、2016 年 11 月,和鷹設備與上海峯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峯龍) 簽訂金額為 1.72 億元的《上海峯龍科技女裝智能柔性生產線系統集成服務總包 合同》,約定向上海峯龍提供女裝智能柔性生產線系統集成項目總體解決方案, 其中包括 500 萬元的方案設計。同期,長園和鷹又與上海峯龍簽訂金額為 500 萬 元的《設計服務合同》,約定由長園和鷹提供智能工廠及智能物聯網系統設計服務。長園和鷹確認 2016 年度提供勞務收入 500 萬元,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 2017 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13,272.92 萬元。

經查,《設計服務合同》在 2016 年未實際履行,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6 年度營業收入 500 萬元、利潤總額 500 萬元。上海峯龍項目建造合同結果不能可靠估計,不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7 年度營業收入 6,291.57 萬元、利潤總額 6,291.57 萬元

十一、2016 年 12 月 5 日,長園和鷹與安徽紅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安徽紅愛)簽訂金額為 4 億元的《紅愛實業互聯網定製平台 不落地智能工廠及智 能物聯網系統項目銷售合同》,約定向安徽紅愛提供智能工廠全面解決方案。2016 年 12 月 26 日,雙方又簽訂了金額為 7,470 萬元的《紅愛實業互聯網定製平台 不落地智能工廠及智能物聯網系統項目銷售合同》(編號 HY2016121211,以下簡 稱《7,470 萬元合同》),約定就智能工廠項目向安徽紅愛銷售智能裁剪系統、 服裝吊掛系統及 183 套智能三維人體掃描儀。2016 年 12 月 29 日,和鷹設備與安 徽紅愛簽訂金額為 3.4 億元的《紅愛實業互聯網定製平合 不落地智能工廠及智 能物聯網系統項目銷售合同》(編號 20161229,以下簡稱《3.4 億元合同》),約定 向安徽紅愛提供智能工廠系統全面解決方案,該合同取代以往達成的各項協議。 長園和鷹依據《7,470 萬元合同》和 ERP 系統銷售出庫單,確認 2016 年度銷售商 品收入;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 2017 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經查,《7,470 萬元合同》效力實際已於 2016 年 12 月 29 日終止,為《3.4 億元合同》所取代,相關商品應當納入安徽紅愛智能工廠項目整體按照建造合同 進行核算,不應單獨按照產品銷售合同進行核算。長園和鷹以此虛增 2016 年度營 業收入 1,043.76 萬元、利潤總額 1,043.76 萬元。安徽紅愛智能工廠項目建造合 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不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長園和鷹以此虛 增 2017 年度營業收入7,316.16 萬元、利潤總額 7,316.16 萬元。

綜上,長園和鷹上述行為導致長園集團 2016 年度合併利潤表虛增營業收入 14,971.27 萬元,虛增利潤總額 12,300.38 萬元,分別佔公開披露的長園集團當期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追溯調整前)的 2.56%、15.21%;2017 年度合併利潤表虛增營業收入20,958.7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7,989.83萬元,分別佔公開披露的長園集團當期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追溯調整前)的 2.82%、14.85%。

此外,長園和鷹確認對 M.T.SEWING 的銷售收入,發生在其被納入長園集團合併報表範圍之前,該 筆業務導致長園集團虛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期末應收賬款 870.41 萬元。上述行為,導致長園集團 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 200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 三條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長園集團主動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並通過 2018 年年度報告 進行了追溯調整。

長園集團擬被警告並罰款50萬元 11名相關人員被懲處

上述告知書顯示,有11名相關人員被懲處,另外長園集團被警告並被罰款。

根據上述告知書,尹智勇時任長園和鷹董事長、總裁,系業績承諾補償義務人的實際控制人,涉案期間承擔長園和鷹全面管理職責,是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主要策劃者、組織實施者,系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史忻時任長園集團監事會主席、長園和鷹財務總監,負責長園和鷹財務管理 工作,瞭解並參與相關財務信息形成過程,是提前確認收入、重複確認收入、項目 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等行為的執行者,並在監事會審議長園集團 2017 年年度報 告時未提出異議,系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劉瑞時任長園和鷹常務副總裁、長園和鷹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總經理。涉案期間,組織其分管的吊掛事業部向海外虛構銷售,參與實施信 息披露違法行為,系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許曉文時任長園集團董事長,魯爾兵時任長園集團總裁、董事,黃永維時任長 園集團財務負責人,倪昭華時任長園集團董事、董事會秘書,在長園集團 2016 年、 2017 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但未能勤勉盡責,系對 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徐成斌時任長園集團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在長園集團 2016 年、2017 年 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但未能勤勉盡責, 系對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隋淑靜時任長園集團董事,在長園集團 2016 年、2017 年年度報告上簽字; 姚太平、賀勇時任長園集團監事,簽字審核確認長園集團 2016 年、2017 年年度報告。上述簽字的董事、監事保證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但未 能勤勉盡責,系對違法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人員在調查期間提交了履職證據,但不能證明對本案信息披露行為盡到勤勉盡責義務。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擬決定:一、對長園集團給予警告,並處以 50 萬元的罰款; 二、對尹智勇給予警告,並處以 30 萬元罰款;三、對史忻、劉瑞、許曉文、魯爾兵、黃永維、倪昭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0 萬元罰款;四、對徐成斌給予警告,並處以 10 萬元罰款。 五、對隋淑靜、姚太平、賀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 萬元罰款。

此外,尹智勇、史忻、劉瑞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 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擬決定:對尹智勇採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史忻、劉瑞分別採取 5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巨潮資訊網顯示,截至2020年3月31日,泰永長征(全稱貴州泰永長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東分別為: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4.24%)、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5%)、深圳市天宇恆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例3.17%)、蔣蕙茹(持股比例0.36%)、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31%)、李天華(持股比例0.19%)、李光紅(持股比例0.18%)、姜惠鐵(持股比例0.18%)、王羣濤(持股比例0.16%)、丁建良(持股比例0.13%)。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來算,截至6月22日,泰永長征股價下跌了39.62%。其中,2020年1月2日,泰永長征當天收盤價為20.47元/股;6月22日,泰永長征當天收盤價為12.36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