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險資參與國債期貨不得用於投機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日訊 記者李晨陽報道:銀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並同步修訂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旨在支持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有效防範風險。
據悉,《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共17條,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應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二是明確保險資金應以資產組合形式參與並開立交易賬户,實行賬户、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嚴格進行風險隔離。三是規定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控制槓桿比例,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四是強化操作、技術、合規風險管控。五是明確監督管理和報告有關事項。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由原來的36條增加為37條。調整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保險資金運用衍生品的目的,刪除期限限制,具體期限根據衍生品種另行制定。二是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和償付能力導向,根據風險特徵的差異,分別設定保險公司委託參與和自行參與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的總槓桿率要求。四是嚴控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和利益輸送等行為。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是調整對沖期限、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和流動性管理相關要求。二是明確合同權責約定,委託投資和發行資管產品應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三是增加回溯報告,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須每半年報告買入計劃與實際執行的偏差。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發佈,進一步豐富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對沖工具,有利於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增強風險抵禦能力。同時,《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的修訂,統一了監管口徑,完善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規制體系,有利於擴大保險機構的選擇權,也有利於夯實保險機構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有序推進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同時,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完善信息系統,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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