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規定 解決“代表人訴訟啓動難”問題

中國最高法發佈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規定 解決“代表人訴訟啓動難”問題

中新網北京7月31日電 (朱晨曦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31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林文學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該司法解釋主要通過解決“代表人訴訟啓動難”“權利登記難”和“代表人推選難”三個方面的問題,便利投資者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利益。

《規定》全文共計42條,分四個部分,旨在進一步完善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強化證券違法民事賠償的功能作用,有效懲治資本市場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解決“代表人訴訟啓動難”問題方面,“司法解釋為投資者搭‘代表人訴訟便車’打開了車門。”林文學説,代表人訴訟最大的制度功效在於“一次勝訴,眾人獲賠”。司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啓動條件,只要具備原告一方人數十人以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和共同訴訟條件、起訴書中確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條件的擬任代表人、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證券侵權事實等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案件。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經達到了1.67億人,其中95%以上都是中小投資者,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的侵權時,由於非常分散,自身索賠金額比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的救濟,不想訴、不願訴、不能訴的現象還是比較突出。”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規定》的出台,有利於受到侵害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在發佈會上表示,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司法解釋通過詳細規定具體的程序規則,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法律,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證券集體訴訟質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到實處。(完)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878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法發佈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規定 解決“代表人訴訟啓動難”問題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