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凡: 金融業高水平開放需法治保障

開放是現代經濟體系和成熟金融市場的基本特徵,金融業對外開放是中國對外開放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將繼續堅持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主動有序擴大金融業高水平開放。

2018年4月以來,我有關部門先後出台50餘條具體開放措施,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目前,我國已徹底取消銀行、證券、期貨、基金管理、人身保險領域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限制也已全面放開。

法治是開放的保障,越是走向高水平開放,就越需要法治的保障。改革開放之初,1979年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開啓了中國通過立法保障對外開放的新階段。之後相繼制定了《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共同組成“外資三法”,為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發展創造了良好法治環境,對推動改革開放歷史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3月15日通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法》,取代“外資三法”,成為整個外商投資領域一體適用的“基本法”,開啓了我國對外開放和外商投資法治建設的新篇章。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法治建設是金融業健康發展和有序開放的根本保障。金融業高水平開放,迫切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律規則和體制機制,做到法治先行、法治引領、法治保障。

一是以法治建設落實開放要求。《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該法同時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而體現了金融行業的特殊性。這就要求金融法治建設與時俱進、推陳出新,破除對外資准入的不必要限制和不合理障礙,確保國民待遇原則在各個領域、各個環節落到實處。

二是以法治建設維護正當權益。金融業是高風險行業,需要健全的法治來營造公平環境、保障有序競爭、維護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正當權益。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該規定不僅適用於國有銀行和民營銀行,也適用於外資銀行。在金融業對外開放提速、外資金融機構更多、更深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背景下,尤需注意激勵與約束、促進與規範、權利與義務的恰當平衡。

三是以法治建設保障金融安全。金融是國之重器,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業對外開放要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進,不斷改進完善監管方式方法,增強開放條件下金融監管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的金融安全審查機制,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和2015年《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均不適用於金融領域外商投資。《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應當以該法實施為契機,儘快建立健全包括金融安全審查在內的全面、系統、權威的外資安全審查機制,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同時,有效保障金融安全。(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合作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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