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發佈 上交所解答十大問題

  中國網財經7月3日訊 為明確市場預期,提高科創板再融資審核透明度,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規定,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以下簡稱《審核問答》,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次《審核問答》重點針對科創板差異化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所對應的審核關注事項予以明確。對於再融資發行審核中涉及的共性問題,上交所在審核中可參照適用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上交所將根據審核實踐,及時總結經驗,對《審核問答》進行補充完善。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

  問題1、關於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的融資規模和時間間隔,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當如何把握?

  答:為規範和引導上市公司理性融資、合理確定融資規模、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的融資規模和融資時間間隔相關要求如下:

  (一)關於融資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0%。

  (二)關於時間間隔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審議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的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適用簡易程序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問題2、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應當投資於科技創新領域的業務。關於募集資金的投向、使用與管理,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當如何把握?

  答:(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服務於實體經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投向科技創新領域。募集資金投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本次募投項目)的準備和進展情況、實施本次募投項目的能力儲備情況、預計實施時間、整體進度計劃以及本次募投項目的實施障礙或風險等。原則上,本次募投項目實施不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三)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再融資時,已投入的資金不得列入募集資金投資構成。募集資金應當專户存儲,不得存放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財務公司。

  (四)保薦機構應當就本次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屬於科技創新領域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同時重點就本次募投項目實施的準備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重大風險、上市公司是否具備實施募投項目的能力進行詳細核查並發表意見。保薦機構應督促上市公司以客觀清晰、簡明易懂的語言對募投項目進行描述,不得誇大其詞,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問題3、本次募集資金涉及收購資產或股權的,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當如何把握?

  答:(一)募集資金用於收購企業股權的,上市公司原則上應於交易完成後取得標的企業的控制權。募集資金用於跨境收購的,標的企業向母公司分紅不應存在政策或外匯管理上的障礙。

  (二)上市公司應全文披露本次募集資金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説明書或估值報告。資產或股權出讓方存在業績承諾的,應同時披露承諾業績的具體金額、期限、承諾金額的合理性,以及業績補償的具體方式及保障措施。募集資金用於重大資產購買的,可以提供擬購買資產截止本會計年度末的盈利預測數據。募集資金購買資產或股權產生大額商譽的,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相關商譽的確認與計量是否合規,以及可能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三)保薦機構應當重點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明確發表意見:

  一是收購資產或股權權屬是否清晰且不存在爭議,是否存在抵押、質押、所有權保留、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等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果標的公司存在較大金額的對外擔保,應當結合相關被擔保人的償債能力分析風險,説明評估作價時是否考慮該擔保因素;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涉及國有企業產權的,還應當披露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已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是否獲得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是否履行了資產評估及其他相關的核準或備案等程序, 定價依據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是否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完成收購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購的風險。

  二是本次收購是否構成重組上市。存在下列情形時,重點關注是否屬於類重組上市:發行完成後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標的企業的資產總額、淨資產、營業收入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上市公司相應指標的100%,且標的企業的原股東通過本次發行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重組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變相實現業務重組上市的,應當同時符合科創板重組上市的相關規定。

  三是本次收購後的整合安排。擬收購資產業務與公司現有業務差異較大的,重點關注本次收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整合、控制、管理資產的能力,以及收購後資產穩定運營計劃等情況。

  四是本次收購定價的合理性。收購價格與標的資產盈利情況或賬面淨資產額存在較大差異的,重點關注本次收購的目的及溢價收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全體股東利益,同時關注評估方法、評估參數選取的合理性,及與市場可比案例的比較分析情況。

  五是本次收購標的資產的效益情況。標的資產最近一期實際效益與預計效益存在較大差異的,重點關注公司差異説明的合理性、評估或定價基礎是否發生變化以及風險揭示是否充分。

  六是標的資產最終權益享有人的情況。應重點核查標的資產或股權的出售方、出售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是否存在通過本次收購變相輸送利益的情形。

  七是涉及資產或股權的出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方,且本次收購以資產未來收益作為估值參考依據的,資產或股權出讓方應出具業績承諾,並説明履約保障措施。保薦機構應重點核查業績承諾方是否具備補償業績的履約能力,相關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八是本次交易新增大額商譽。重點關注評估方法、評估參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 5 號—上市公司股權交易資產評估》的相關要求;商譽確認過程中是否充分辨認相應的可辨認無形資產;標的公司業績不達標時收到來自交易對方的或有對價是否單獨確認金融資產;將商譽分攤到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方法是否合理。

  問題4、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等非資本性支出的,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當如何把握?

  答:(一)上市公司應綜合考慮現有貨幣資金、資產負債結構、經營規模及變動趨勢、未來流動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募集資金中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規模。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對於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

  (二)募集資金用於支付人員工資、貨款、鋪底流動資金等非資本性支出的,視同補充流動資金。資本化階段的研發支出不計入補充流動資金。

  (三)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上市公司應結合公司業務規模、業務增長情況、現金流狀況、資產構成及資金佔用情況,論證説明補充流動資金的原因及規模的合理性。

  (四)對於補充流動資金規模明顯超過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且缺乏合理理由的,保薦機構應就補充流動資金的合理性審慎發表意見。

  (五)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如審議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的董事會前已完成收購資產過户登記的,本次募集資金用途應視為補充流動資金;如審議本次證券發行方案董事會前尚未完成收購資產過户登記的,本次募集資金用途應視為收購資產。

  問題5、《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註冊辦法》)規定,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關於“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應當如何理解?

  答:(一)財務性投資的類型包括但不限於:類金融;投資產業基金、併購基金;拆借資金;委託貸款;以超過集團持股比例向集團財務公司出資或增資;購買收益波動大且風險較高的金融產品;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業務等。類金融業務指除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以外的機構從事的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小貸業務等。

  (二)圍繞產業鏈上下游以獲取技術、原料或渠道為目的的產業投資,以收購或整合為目的的併購投資,以拓展客户、渠道為目的的委託貸款,如符合公司主營業務及戰略發展方向,不界定為財務性投資。

  (三)金額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擬持有的財務性投資金額超過公司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30%(不包含對類金融業務的投資金額)。

  (四)審議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的董事會決議日前六個月至本次發行前新投入和擬投入的財務性投資金額(包含對類金融業務的投資金額)應從本次募集資金總額中扣除。

  (五)保薦機構、會計師及律師應結合投資背景、投資目的、投資期限以及形成過程等,就是否構成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6、《註冊辦法》規定,募集資金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新增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或者嚴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關於該條,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當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一)關於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關於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認定標準,參照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有關規定。

  發行人應當結合目前經營情況、未來發展戰略等,在募集説明書中充分披露未來對上述構成同業競爭的資產、業務的安排,以及避免出現重大不利影響同業競爭的措施。

  (二)關於構成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如本次募投項目實施後將新增關聯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新增關聯交易的性質、定價原則及其公允性,總體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上市公司相應指標的比例,充分説明和披露新增關聯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屬於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本次募投項目的實施是否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保薦機構及律師、會計師應當就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若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認為募投項目將新增關聯交易但不構成顯失公平時,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詳細披露其認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並就是否違反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已作出的關於規範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發表核查意見。

  問題7、《註冊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應當如何把握?

  答:(一)重大違法行為的判斷標準

  “重大違法行為”原則上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刑事處罰或情節嚴重行政處罰的行為。認定重大違法行為考慮以下因素:

  1、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則上應當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

  2、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機構出具明確核查結論的,可以不認定為重大違法:違法行為顯著輕微、罰款數額較小;相關規定或處罰決定未認定該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有權機關證明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但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除外。

  3、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各級子公司,若對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淨利潤不具有重要影響(佔比不超過5%),其違法行為可不視為上市公司本身存在相關情形,但其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除外。

  4、如被處罰主體為上市公司收購而來,且相關處罰於上市公司收購完成之前執行完畢,原則上不視為上市公司存在相關情形。但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和淨利潤主要來源於被處罰主體或違法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的除外。

  5、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的起算時點,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二)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

  對於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需根據行為性質、主觀惡性程度、社會影響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原則上視為構成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的,原則上視為構成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三)保薦機構和律師應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對是否構成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及本次再融資的法律障礙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8、申請文件受理後,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履行何種程序?

  答:上市公司提交發行申請文件後,如本次證券發行方案出現以下情形,應當視為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發生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應當撤回本次證券發行申請重新申報,具體包括:(1)增加募集資金數額;(2)增加新的募投項目;(3)增加發行對象及認購數量;(4)其他可能對本次發行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減少募集資金、減少募投項目、減少發行對象及其對應的認購股份不視為本次發行方案發生重大變化。

  若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發生變化但不屬於重大變化的,上市公司應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及時履行方案調整的內外部程序,同時,保薦機構應當就上述方案的調整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內外部程序、本次方案調整是否影響本次證券發行發表明確意見。保薦機構發表明確肯定的核查意見的,該方案的調整不影響本所審核程序的正常進行。

  問題9、上市公司在申請證券發行的過程中,同時啓動重大資產重組或變更實際控制人,是否影響本次證券發行申請?

  答:重大資產重組和實際控制人變更,將會對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審核過程中,如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資產重組或實際控制人變更,上市公司應及時申請中止本次證券發行,待重大資產重組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完成後,再申請恢復審核。重大資產重組和實際控制人變更,以相關股份登記或資產權屬登記完成為準。

  問題10、再融資審核中,會後事項報送包括哪些情形,具體有何要求?

  答: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在本所上市委會議審議通過後至證券上市交易前、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在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通過(以下簡稱通過審核)後至證券上市交易前,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履行會後事項程序。會後事項程序的履行,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年報或半年報公佈後,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及時報送會後事項文件。會後事項文件包括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機構出具的會後重大事項説明或專項意見,以及更新後的募集説明書、發行保薦書、新公佈的年報或半年報。如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指扣非前或扣非後合併口徑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同比下降超過30%)等重大不利變化情形時,除前述會後事項文件外,上市公司還應披露以下情況並補充會後事項文件:

  一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在上市委會議審議通過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通過審核後,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變化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上市委會議前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通過審核前是否可以合理預計,上市委會議前或通過審核前是否已經充分提示風險。

  二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上市委會議後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通過審核後的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變化,是否將對公司當年及以後年度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是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變化,是否對本次募投項目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是否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情況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性障礙發表意見,並報送補充盡職調查報告。

  (二)季報公佈後,原則上無需報送會後事項文件。但季報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變化情形時,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應參照前述年報或半年報公佈後的會後事項文件報送要求,及時報送會後事項文件。

  (三)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上市委會議後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通過審核後發生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除外)、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控制權變更或可能變更、重大訴訟、重大違法違規、募投項目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實施利潤分配方案需要調整發行方案、更換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等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和投資者判斷的其他重大事項時,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機構也應報送會後事項文件進行説明。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7176 字。

轉載請註明: 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發佈 上交所解答十大問題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