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農商行2員工違法放貸千萬元 支行經理審查"沒細看"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1日訊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張某沙、張某峯違法發放貸款一審刑事判決書》(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魯0211刑初181號)顯示,2014年,時任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島農商銀行)黃島分行鳳凰島分理處客户經理張某沙、張某峯,辦理押匯用信時,盤點過程中存在未嚴格調查入庫時間、貨轉明細、質物現狀等,使得李某採取提供虛假材料、一單雙押的方式,騙取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共計164.04萬美元(摺合人民幣共計1009.71萬元)的押匯資金逾期無力償還。

青農商行2員工違法放貸千萬元 支行經理審查"沒細看"

  通過多名青島農商銀行員工的證言,暴露出青島農商銀行風控漏洞。如:2014年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風險管理部做經理薛某2證言:在審查時也沒審查出同一單貨號項下的橡膠在銀行存在重複質押問題。沒仔細看申請押匯用信的材料,就在申請表上簽字了。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工作的殷某證言:沒太多的去審核是否有已經辦理質押的橡膠進行了重複質押就通過提報上去了。

  青島農商銀行是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批准的全國副省級城市中7家全市整體改制成立的農商銀行之一,2012年6月28日掛牌開業,總部位於全國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核心區域。2019年3月26日,青島農商銀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青農商行”,股票代碼002958。

  2019年,青農商行實現營業收入87.29億元,同比增長16.98%;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8.25億元,同比增長16.78%;經營活動使用的現金流量淨額-48.41億元,上年同期為-23.64億元。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青農商行年報發現,青農商行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自2017年起連降三年。

  截至2019年末,青農商行不良貸款餘額為26.15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46%,較上年末下降0.11個百分點;撥備覆蓋率為310.23%,上年同期為290.05%。2019年,青農商行資本充足率為12.26%,上年同期為12.55%;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48%,一級資本充足率10.49%。

  截至2019年末,青農商行逾期貸款合計54.17億元,上年同期為34.64億元;其中,逾期3個月內(含)貸款為34.82億元,逾期3個月至1年(含)貸款為11.10億元,逾期1年至3年(含)貸款為6.20億元,逾期3年及以上貸款為2.04億元。

  青島農商銀行兩名員工犯違法發放貸款1009.71萬元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7月,李某(已判決)以自己控制的青島安答樹膠有限公司、青島利海通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質物監管確認書》、箱單、海關備案清單且清單號存在重複的情況下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申請押匯用信。辦理貸款時,被告人張某沙、張某峯身為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基層網點客户經理,未按規定根據倉單對貨物品質規格現場查驗確認,未按規定認真核對質物數量、包裝情況,未按規定核對倉單登記形成核庫報告;未按《商業銀行法》規定履行嚴格審查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盤庫調查時未核對貨物庫存明細表、入庫時間、貨轉情況,未發現青島利海通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虛假單號、貨物,且對質物橡膠沒有所有權,未發現重複質押問題,貸後檢查過程未發現虛假質物;銀行放款後使得李某用虛假材料並採取一單雙押的方式,騙取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島支行的押匯資金,部分用於其國際貿易買賣橡膠業務,部分用於償還銀行融資,該全部貸款逾期均未還。

  2014年6月10日,青島利海通貿易有限公司以採購青島安答樹膠有限公司的橡膠為名義,已經用海關備案清單號為:50705xxxx、50704xxxx、50705xxxx的橡膠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申請了押匯用信,當時購銷合同約定的貨物為705.6噸,採購價格為1199520美元,押匯用信額度為:1079568美元,獲得共計1079568美元(摺合人民幣6,639,667.07元)貸款,押匯時間為三個月,到期日為2014年9月10日,而在2014年7月31日,青島利海通貿易有限公司又以採購青島安答樹膠有限公司的海關備案清單號為:50705xxxx、507052xxxx的橡膠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進行押匯用信,採購合同中約定的採購橡膠為403.2噸,採購價格為685440美元,押匯用信額度為:560864美元,獲得共計560864美元(摺合人民幣3,457,446.13元)貸款。青島利海通貿易有限公司用相同的沒有解除質押的海關備案清單號為:50705xxxx、50705xxxx的橡膠進行重複質押。盤點貨物均為鳳凰島路分理處的張某沙、張某峯辦理,該盤點過程中存在未嚴格調查的行為,使得李某採取提供虛假材料、一單雙押的方式,騙取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島支行共計1640432美元(摺合人民幣共計10,097,113.2元)的押匯資金逾期無力償還。

  綜上,被告人張某沙、張某峯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為1009.71萬,逾期未還。

  此外,證人李某證言,稱銀行給公司授信完畢後,李某要用信,首先要提供購買橡膠的購買合同、倉單,按照規定還應該提供購銷合同對應的發票、海關備案清單、箱單。當時李某隻提供了購銷合同和倉單,對應的發票、箱單、海關備案清單因為沒有實際存放的橡膠所以就沒有。李某從銀行取得押匯用信後,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去走個過場,燕山路分理處的楊華東、業務經理小齊,金沙灘分理處的兩個張經理和他們主任都去過,吳某、薛某3也去過,到了倉庫那裏李某見到一些橡膠指了指,他們拍了拍照就算盤點完了,沒有人檢驗倉庫內存放的橡膠上貼着的海關備案清單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沙、張某峯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未能認真細緻履行客户經理的審查、調查義務、全面進行台賬記錄及核對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押匯申請人李某提供了假的《質物監管確認書》等材料,而客户經理未認真對質物進行調查,未認真與第三方物流監管倉庫核驗。兩份質物監管確認書可以證實,銀行收到了倉儲的質物監管確認書,結合原始清單號查詢貨轉明細亦可以查詢出,幾份清單號的貨物均為現貨,那麼客户經理對於現貨質押,不管是按照黃島行的規定,與國際貿易部共同核庫,還是按照2013年XX號文26條的規定,由客户經理進行調查,客户經理對抵質押品狀況均有調查責任義務。《額度佔用報批表》表格的模板系青島總行的格式模板,第一項也是:“業務受理部門調查意見,調查人:調查主責任人:”也印證了涉案客户經理的調查責任。本案中第二筆業務,被告人張某沙、張某峯未嚴格按照規定實施台賬管理,違反了台賬審查的審慎義務,對於同樣的重複單號,重複進行質押。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人作為業務受理基層網點工作人員,確未嚴格履行相關職責,但同時貸款業務具有各環節審批的機制特點,考慮到兩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沙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於刑事處罰。被告人張某峯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於刑事處罰。

  多名青島農商銀行員工的證言暴露銀行風控漏洞

  通過多名青島農商銀行員工的證言,暴露出青島農商銀行風控漏洞。如: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薛某1證言:對於重複質押業務,薛某1沒考慮申請用信的客户會存在用已經出質給銀行的貨物重新辦理質押,認為基層網點、國際貿易部、風險管理部的審核人員都已經進行了審核,就在貿易融資額度佔用報批標的有權審批人的簽字位置簽了字。

  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工作的殷某證言:2014年6月10日,青島利海通貿易有限公司重複用相同清單號進行押匯用信,殷某審核時沒仔細看,也沒有製作登記到具體到海關備案清單號的台賬,客户經理提報到我們這裏後,殷某就認為有這批貨,沒太多的去審核是否有已經辦理質押的橡膠進行了重複質押就通過提報上去了。

  2014年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風險管理部做經理薛某2證言:在審查時也沒審查出同一單貨號項下的橡膠在銀行存在重複質押問題。沒仔細看申請押匯用信的材料,就在申請表上簽字了。

  具體來看:

  證人吳某證言,證實吳某系國際貿易業務部負責人。2019年XXX號文件下發了,但是其部門沒有按照文件執行,因為缺人,缺貨押核庫崗(外勤崗)。這個文件是吳某起草的,本身是想把外匯業務全部收到國際貿易部,但是成立農商行後國際貿易部就沒有調查進口押匯方面的職能。核庫調查的職責都放在基層網點,參照農商行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執行的。

  證人薛某1證言,證實其任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公司客户在授信後,在申請用信的時候,按照要求首先要向二級支行的客户經理提報用信申請,二級支行的客户經理和客户一起去貨押倉庫盤點質押貨物,讓倉庫出具倉單證明,然後在押匯合同上讓客户簽字,倉單證明上、押匯用信申請單上客户經理需簽字予以確認,然後將材料再找二級支行行長簽字後提報國際業務部,國際業務部收集材料後,對材料的表面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再將全部材料提報到風險管理部審核,風險管理部審核完後,再將材料提報到薛某1進行審核審批。其審批通過後,再將材料交給國際貿易部,國際業務部負責放款。對於重複質押業務,薛某1沒考慮申請用信的客户會存在用已經出質給我們銀行的貨物重新辦理質押,認為基層網點、國際貿易部、風險管理部的審核人員都已經進行了審核,就在貿易融資額度佔用報批標的有權審批人的簽字位置簽了字。

  證人殷某證言,證實其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工作,2011年去國際貿易部工作,2015年9月去風險管理部工作。殷某在審核時,沒有對錶面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我們只要看是客户經理拿過來的倉單證明有這些貨一般就給通過了。2014年6月10日,青島利海通貿易有限公司重複用相同清單號進行押匯用信,殷某審核時沒仔細看,也沒有製作登記到具體到海關備案清單號的台賬,客户經理提報到我們這裏後,殷某就認為有這批貨,沒太多的去審核是否有已經辦理質押的橡膠進行了重複質押就通過提報上去了。按照銀行流程,存放質押貨物的倉庫應該是銀行指定的監管倉庫,但是我們銀行沒有指定監管倉庫,但還繼續開展這個業務,殷某當時感覺客户經理去現場看過貨,也就沒有去看質物監管確認書上加蓋的是倉庫部門的公章還是公章。

  證人陳某證言,證實2014年其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國際貿易部工作。當時主要負責複核國際貿易部殷某審核過的貨物押匯用信申請材料,對材料的表面真實性進行復核,複核完了後提報部門經理審核,這是陳某其中的一項工作。給青島利海通貿易有限公司辦理貨物押匯用信時,陳某對材料的表面真實性做了審核,致使沒有對錶面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陳某發現當時有一些貨物監管確認書上沒有客户經理簽字,陳某給當時國際業務部吳某反映了,吳某説先通過吧,説回頭讓他們補上。陳某沒有仔細比對後一期押匯貨物是否為客户以往在銀行未解除押匯的貨物,再就是當時的台賬比較簡單的,沒有登記海關備案清單號,此外陳某認為客户經理對貨物進行了盤點,就認為有貨物用於質押並且此貨物沒有辦理過質押或者沒有未到期的質押。

  證人徐某證言,證實2014年徐某在風險管理部是審查崗,主要負責貸款資料的合規性審查。徐某對材料的合規性做了審核,但是當時徐某沒有對全部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只是對貿易融資額度佔用報批表上的內容進行了審查,對客户的授信是否到期進行了審查,還有額度佔用情況是否超過了授信額度進行了審查。

  證人薛某2證言,證實2014年其在農商銀行黃島支行風險管理部做經理。薛某2對涉案公司申請額度是在授信額度內進行了審核,對押匯用信的其他申請材料沒有仔細的去審查。對於重複質押的業務,因為兩次申請押匯用信不是同一天申請的,薛某2在審核的時候沒有去比對貨押橡膠之前是否在銀行進行過質押問題,所以薛某2在審查時也沒審查出同一單貨號項下的橡膠在銀行存在重複質押問題。沒仔細看申請押匯用信的材料,就在申請表上簽字了。

  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其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薛家島支行支行長。理論上説,如果想用同一單貨物辦理不同的貨物質押,必須經過倉庫人員協同才能辦理,因為在申請用信盤庫時,客户經理都會在盤點的貨物上貼上單據,以印證此單貨物已在我行辦理了押匯,如果想再用這一單貨物辦理質押,除非倉庫人員將單據撕掉讓下一個來辦理押匯的客户經理再次盤點這一單貨物,不同網點的客户經理相互之間對客户的押匯行為是不知情的。我們都是網點也就是二級支行上的客户經理和國際業務部的一名業務員一同盤庫,盤完就貼上單據,就認為這些貨物就是押匯給我們二級支行了,剩下的都是國際業務部去審核單據等材料。

  證人孫某2證言,證實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國際業務部經理。國際業務部2013至2014年貨物押匯用信台賬,因為國際業務部人員變動很大,所有以前的押匯用信台賬現在都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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