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聚焦·資本市場改革新動向)壓實責任,中介機構能否“看好門”?

  新華社深圳7月8日電題:壓實責任,中介機構能否“看好門”?

  新華社記者吳燕婷、潘清

  隨着新證券法生效及A股註冊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如何壓嚴壓實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強化對中介機構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確保其看好市場風險敞口的“第一道門”,是資本市場改革能否行穩致遠的關鍵要義。

  (小標題)架起“高壓線” 強化震懾效應

  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生效,加重了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特別是明確和加重了中介機構的責任。5月27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發布的11條金融改革措施,也強調“從嚴追究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責任”。

  新證券法健全民事追責機制,將導致一部分上市公司觸發退市標準甚至走向破產。對於負有責任的中介服務機構而言,面臨索賠並實際承擔賠付責任已不再是可能的、潛在的風險,而是嚴酷的現實。新證券法對欺詐發行股票、操縱股市和內幕交易行為的行政責任從倍數、金額等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今年5月14日證監會宣佈對康美藥業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等。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原證券法規則下,康美藥業受到的頂格處罰只有60萬元。但在新證券法中,信息披露違法成本頂格處罰已達1000萬元。

  “新規下,對中介機構的失職處罰力度明顯加強。”平安證券投行人士表示,為打擊造假行為及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於提交與保薦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情形,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暫停券商保薦業務資格3個月至3年。同樣,對於保薦代表人的處罰,最嚴可在3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代具體負責的推薦項目。

  “可以看出,一旦保薦的項目出現問題,那麼將對保薦人及其機構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這對於壓嚴壓實中介機構是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的,相信大家輕易不會去試探這個底線。”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説。

  (小標題)增強監管威懾 督促勤勉盡責

  在科創板及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的實踐中,滬深證券交易所初步建立了針對中介機構日常監管的有效機制,對未能勤勉履職或違規的中介機構予以提醒、督促。

  如,上交所探索開展現場督導,受理階段即要求保薦機構報送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説明書供監管備查,避免保薦機構“先上車後補票”,督促保薦機構在審核前切實履行盡職責任,強調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的理念,探索開展了面向保薦機構的現場督導。

  “現場督導作為註冊制下現場檢查的形式之一,突出問題導向和效率,針對重要信息披露不清晰、核查證據不充分等問題展開,現場工作一般在兩週內完成。”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

  6月24日,深交所發佈《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記者瞭解到,實施標準對中介機構處分設專章規定,按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設置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三檔紀律處分,督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揮出核查把關的“市場看門人”作用。

  實施標準中,首次將“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職務、收取懲罰性違約金、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等的實施標準予以落地,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處分力度。“這三類處分不同於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聲譽罰’,其威懾性和懲戒性質更強、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較大,主要適用於觸及財務造假、短期內多次被紀律處分或者存在數個嚴重違規等情形。”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

  中介機構扮演好“看門人”的意識也在逐步增強。“註冊制下,實行全程可追溯的電子化留痕審核,中介機構提交的各項材料提交上網後,立即固化,為日後監管提供了精準的可追溯材料。在這種公開透明的監管下,我們提交的每一份保薦意見,都比往常更加審慎,用詞力求更加精準到位,真實反映公司各項情況。”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劉胤宏表示。

  業內人士認為,中介機構是否履行好“看門人”職責,是否遵從誠實守信原則,從短期來看,對其是否受到監管問責將產生影響;從長遠來看,決定了其在資本市場中的聲譽和價值。以犧牲信譽換取“短期利益”,對於“看門人”來説,是得不償失的。

  (小標題)責任“壓實”落地有聲 市場呼籲建立聲譽機制

  事實上,近期市場的諸多跡象都表明中介機構責任被逐步“壓實”。5月9日證監會公佈的2019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新時代證券、德邦證券、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被“點名”。

  今年4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針對上市公司*ST中安提起的支持訴訟中,銀信評估出現在被告名單中。這也是證券支持訴訟首次將資產評估機構列為被告對其進行追責。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強調“追首惡”的同時,證券支持訴訟首次追究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旨在促使中介機構加強風險管理、提高自律水平,真正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的作用。

  華東政法大學特聘副研究員張文研表示,證券中介機構作為發行人、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平衡器”,仰仗良好的聲譽開展持續性經營。建議借鑑英國保薦機構資格審查制度與香港證監會的“點名羞辱”制度,逐步建立包括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聲譽機制,披露中介機構的資質、業務承辦情況、受到處罰情況等,讓市場自動過濾“看門”不力的中介機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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