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證監會強化監管,退市相關制度有變化

由 欽慶敏 發佈於 財經

新民晚報訊(記者 連建明)證監會2月25日發佈了《關於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堵點、風險點進行優化完善,推動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塊功能定位、適合退市公司特點的制度安排。

滬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相應的發佈了配套的實施辦法, 明確掛牌要求與掛牌後的主要制度安排,解散、清算、被法院宣告破產的退市公司不得進入退市板塊,以及投資者門檻等。

證監會介紹,《指導意見》立足於落實《證券法》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保障常態化退市平穩實施,依託現有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作為退市板塊,按照“順暢銜接、適度監管、防範風險、形成合力”的原則,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堵點、風險點進行優化完善,推動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塊功能定位、適合退市公司特點的制度安排。

《指導意見》包括基本原則、退市銜接程序、持續監管制度、風險防範機制、監管體制五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明確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統籌協調,強化退市制度各環節銜接,突出退市板塊市場功能定位。二是堅持實事求是,實施分類監管,切實提升監管效能,推動退市公司規範發展。三是堅持風險導向,強化底線思維,進一步健全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四是堅持協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提高整體監管效能。

強化退市程序銜接。一是暢通交易所退出機制,優化主辦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勵機制,壓實保薦機構責任,推動退市公司平穩、順暢退出交易所市場。二是簡化確權登記程序,精簡辦理材料,加強數據共享,推動線上辦理,降低市場主體負擔。三是優化退市板塊掛牌流程,在主辦券商協助退市公司辦理掛牌手續的基礎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同時明確過渡期間信息披露銜接安排,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優化退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一是建立與退市公司實際情況相適應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業規範成本。二是結合退市公司經營現狀和規範水平實施分類監管,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升監管適應性;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行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或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健全風險防範機制。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設置與退市公司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投資者准入要求,強化投資者教育和投資風險警示,引導投資者理性買賣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穩步推動市場風險出清,引導質地較差的退市公司通過破產清算等市場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塊。

完善退市公司監管體制。一是構建職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監管機制,落實派出機構屬地監管,突出交易場所主體責任,強化信息溝通和協調聯動,形成退市公司監管合力。二是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風險事項,加強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配合做好糾紛處置和維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