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率高、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央企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針對部分中央企業對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存在資質審核把關不嚴、信息化監測水平不高、業務報告不及時等問題,國務院國資委4月30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推動中央企業進一步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集團管控,嚴守套保原則,保證金融衍生業務運行總體平穩。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負責核准具體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子企業(以下簡稱操作主體)業務資質,研判業務開展的可行性,確定可開展的業務類型,不得授權其他部門或決策機構審批。資產負債率高於國資委管控線、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操作主體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業務資質應當暫停,風險處置及整改完成後,需恢復開展業務的,報集團董事會重新核准。各中央企業應當對集團範圍內現有的操作主體業務資質進行全面核查,對未經集團董事會核准的,於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核準。

各中央企業應當明確集團層面金融衍生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或相關決策機構,負責審批操作主體金融衍生業務年度計劃。金融衍生業務年度計劃應當與操作主體財務承受能力、年度經營計劃相匹配。年度計劃的審批內容應當包括:年度實貨經營規模、年度保值規模、套期保值策略、資金佔用規模、時點最大淨持倉規模、止損限額或虧損預警線等。年度計劃不得隨意變更。如遇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企業經營計劃變更等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各中央企業應當向國資委(財務監管與運行評價局)備案業務資質及年度計劃。業務資質備案時間為集團董事會核准後的20個工作日內,年度計劃備案時間為每年3月31日前,具體備案內容及形式另行通知。對於有特殊業務需求,資質核准事項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核准前報告。對於年度計劃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備案,説明情況及原因。

據悉,國資委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與有關監管部門探索建立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日常監測和風險預警,對於發現的問題,將進行提示、通報、約談、問責等。其中:對於業務可行性論證不充分的,將提示董事會重新核准業務資質;對於信息系統未按時建成上線的,將要求企業增加報告頻率或提示董事會縮減業務規模;對於開展投機業務,存在超規模、超品種、超限額以及未經資質核准開展業務等違規交易問題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

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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