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個税有新變化!這兩類人到手工資會變多!
2021年1月1日起
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新方法施行
兩類納税人受影響
快看看有你嗎?
12月4日,國家税務總局網站發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下文簡稱《公告》)。
優化後的預扣預繳
方法是什麼?
對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税年度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
■ 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 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 同時,依據税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税法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例】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税;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彙算清繳可退税150元。採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税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例】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税30元。採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税;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税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説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税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税人需要納税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併後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税人可在當年1月份税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放前和小周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税款。
《公告》優化了2類人
的預扣預繳方法
《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税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 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説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
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
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 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
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
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税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例】小趙2020年3-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年並非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公告》出台後
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
採用自然人電子税務局扣繳客户端和自然人電子税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並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税時, 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彙總並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後,即可按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採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税人,再按本公告執行,並需從當年1月份税款扣繳申報起, 在《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税人的備註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