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三星醫療監事會主席鄭君達收警示函 親屬短線交易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鄭君達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當事人鄭君達擔任寧波三星醫療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醫療”,601567.SH)監事會主席期間,其子女鄭澤胤於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58萬股,成交金額25.44萬元,累計賣出公司股票1.58萬股,成交金額27.06萬元。

  上述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認為,鑑於上述行為情節較為輕微,且鄭君達已將所得收益主動上交給公司,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鄭君達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三星醫療於2011年6月1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奧克斯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58億股,持股比例33.01%。公司年報顯示,鄭君達自2020年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任公司監事。鄭君達,曾任奧克斯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現任奧克斯集團有限公司行政總監,公司監事會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 修訂)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 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閲、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 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銀行賬户以及其他具有 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户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 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 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 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出境。 為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 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鄭君達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鄭君達:

  經查,你擔任寧波三星醫療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主席期間,你子女鄭澤胤於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5,800股,成交金額25.44萬元,累計賣出公司股票15,800股,成交金額27.06萬元。

  上述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鑑於上述行為情節較為輕微,且你已將所得收益主動上交給公司,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引以為戒,切實加強本人及直系親屬的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