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央行等部門:通過直播等新型網絡渠道營銷金融產品應具備相關資質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財經

據央視新聞消息,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等7部門就《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要求,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羣組等新型網絡渠道營銷金融產品,營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並具備相關金融從業資質。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自媒體名稱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託公司”“理財”“財富管理”“財富投資管理”“股權眾籌”“貸款”“資產管理”“支付”“清算”“徵信”“信用評級”“外匯(匯兑、結售匯、貨幣兑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非法薦股薦基、虛擬貨幣交易等提供網絡營銷服務

同時,《徵求意見稿》提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放貸、非法薦股薦基、虛擬貨幣交易、外匯按金交易等;不得為私募類資產管理產品、非公開發行證券等金融產品開展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網絡營銷。

編輯 孫琳智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