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ST花王實控人佔用資金近億 卻不交訴訟費用導致上訴撤回
財聯社(南京,記者 武超)訊,9月9日晚間,ST花王(603007.SH)披露了一樁股權轉讓糾紛的訴訟進展情況,因為公司董事長肖姣君女士、實際控制人肖國強先生、控股股東花王集團未在上訴期滿七日內預交訴訟費用,被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有資深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這種情況可能是上訴人的疏忽導致,也可能是放棄上訴的一種手段,不過上訴人如果對一審不服仍可申請再審。
根據公告梳理,這起糾紛的來源是花王集團與陳柳瑛、孫博真(以下合稱“受讓方”)於2015年4月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一)》,花王集團同意向受讓方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6.68%的原始股,轉讓價格為5010萬元,受讓方所持有的該部分股權由花王集團代持。2019年10月,陳柳瑛與花王集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二)》,要求花王集團以11022萬元回購公司部分原始股,佔公司上市發行前總股本的3%。
之後雙方產生異議,在上訴至法院後,2021年8月12日,花王集團收到《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6民初373號》,判決花王集團應支付給陳柳瑛股權轉讓款10022萬元及違約金。因對判決結果不滿意,肖姣君、肖國強、花王集團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後來就出現了這令人費解的一幕:上訴人沒有按時繳納訴訟費用。
對此,上述律師向財聯社記者稱,在民事訴訟中,上訴人不依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或者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後,第一審判決自第二審裁定確定之日起生效。不過,當事人對生效的第一審判決不服,也可以申請再審,第一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決定再審。
財聯社記者瞭解到,今年5月6日開始,花王股份被實施其他特別警示,證券簡稱變更為“ST花王”,原因則是失控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同日晚間,ST花王還發布了《關於公司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相關事項進展情況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尚未得到解決,佔用本金及利息餘額為9204.31萬元。目前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尚無切實可行的融資渠道,亦未簽署相關意向性協議和備忘錄,存在佔用資金無法及時歸還的風險。
對此,有市場分析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ST花王一直在籌劃變更實控人,或者尋求引進戰略投資者,以此來來緩解債務壓力、紓解當前困局,但切實可行的“接盤方”或者合作方案還有待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