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輔導:個税新規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重磅消息!2021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新方法施行,兩類納税人受影響,快看有你嗎?

税務輔導:個税新規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為進一步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税人的備註欄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

2020年12月4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公告》?

個人所得税制改革後,為儘可能使大多數納税人在預扣預繳環節就精準預繳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紅利,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累計預扣法來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這樣大部分僅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人預繳税款與全年應納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進行彙算清繳,辦税負擔得以有效減輕。從新税制實施首年情況看,這一預扣預繳制度安排發揮了積極有效作用,相當部分納税人預繳階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紅利並且不用辦理彙算清繳。但也發現,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納税人,雖然全年算賬不用繳税,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後低等原因,年中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税款,年度終了後仍需申請退税。

對此,考慮到新税制實施已有一個完整的納税週期,納税人也有了執行新税制後的全年收入納税數據,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羣體,在享受原税改紅利基礎上,可對其税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化,進一步減輕其辦税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統籌考慮納税人預扣預繳階段税收負擔和財政收入穩定性,出台了《公告》,這也有助於更好地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

二、《公告》優化了哪些納税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税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説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2)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2)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税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例】小趙2020年3-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年並非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三、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

對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税年度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同時,依據税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税法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例】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税;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彙算清繳可退税150元。採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税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例】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税30元。採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税;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税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説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税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税人需要納税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併後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税人可在當年1月份税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放前和小周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税款。

四、《公告》出台後,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

採用自然人電子税務局扣繳客户端和自然人電子税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並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税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彙總並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後,即可按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採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税人,再按本公告執行,並需從當年1月份税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税人的備註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五、《公告》實施時間是什麼?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2021年度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

信息確認的通知

12月了,個税專項附加扣除確認也開始了!通知模板給你準備好了:

各位同事:

根據《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規定:納税人次年需要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登陸個人所得税APP進行修改:

1. 想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贍養老人、住房貸款專項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 有老人2020年去世並申請了贍養老人專項扣除,2021年不能再申請

3.子女教育階段發生變化的,如從學前教育到義務教育、轉學、留學等

4. 夫妻一方不再申請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報

5.房租和房貸需要替換扣除,如買房後不再申報住房租金,改申報住房貸款利息

6. 今年的租賃合同顯示“已失效”,需重新修改租房資金專項信息

7.繼續教育信息需修改的

8. 扣除信息確認後,一個年度內不能變更,請務必確認好。

提醒:申報方式需單位代扣代繳的,需選擇扣繳義務人申報,選擇本單位。詳細步驟,見附件。

二、2021年度專項扣除信息較今年無變動的,也建議登錄個税APP確認信息是否正確有效。

系統在升級過程中的調整,有可能會造成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條件、單位無法下載等問題。在APP中進行“一鍵帶入”操作即可。

感謝大家的配合支持,請於12月29日前操作完成,12月30-31日單位將進行查驗補缺。

關於員工及時確認2021年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位同事: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第九條的規定:納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於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於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税人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為做好公司個人所得税2021年的預扣預繳工作,確保您2021年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現就2021年專項附加扣除的確認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1年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無變動,只需在2020年基礎上確認即可,操作步驟如下:

① 打開個人所得税APP首頁,點擊“一鍵帶入”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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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依據提示“將帶入2020年度信息,請確認是否繼續?”或者“您在2021年度已存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繼續確認,將覆蓋已存在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確認後點擊“確定”;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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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打開“待確認”狀態的專項附加扣除,核對信息;如有修改或刪除,可以點擊“修改”或刪除處理,信息確認後點擊“一鍵確認”。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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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有“已失效”狀態的信息,則需先刪除之後才能點擊“一鍵確認”。

④ 點擊“一鍵確認”後,信息則提交成功。不需要重複確認,否則之前確認的信息會顯示已作廢,系統會以最新確認的信息為準。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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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以在確認之後在APP中點擊首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查詢-選擇扣除年度“2021”-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變動可以選擇作廢或修改。

二、2021年需要新增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操作步驟。

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報填寫。

先上述一中的步驟確認之前申報的其他不需修改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後,點擊APP首頁-專項附加扣除填報即可。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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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同事在12月底之前完成2021年專項附加扣除確認工作,有任何疑問,可聯繫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某某,電話***。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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