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年1號罰單來了:操縱196個賬户炒小票鉅虧還要被罰幾百萬

證監會新年1號罰單來了!操縱196個賬户炒小票,鉅虧3億多,還要被罰幾百萬

孫越

使用約200個個人及機構賬户,以4倍槓桿調動數億元巨資,高峯(金麒麟分析師)時控制上市公司總股本30%以上的籌碼……搞出這麼大陣仗,去操縱一隻當時總市值不到40億元的小票,結果如何呢?

證監會的新年“1號罰單”告訴了我們答案:“炒小炒差”真的是一條死衚衕。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2021年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熊某昌、吳某榮因利用196個賬户操縱華平股份股價,最終虧損3.24億元;其中,熊某昌被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吳某榮被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證監會還決定,對吳某榮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新年1號罰單來了:操縱196個賬户炒小票鉅虧還要被罰幾百萬

4倍槓桿配資鉅虧3.24億元

據證監會披露,熊某昌與吳某榮的合作模式為熊某昌提供配資保證金,要求吳某榮買入華平股份流通股數量15%的股票,並維持股價,吳某榮負責配資並操作賬户實施交易。據查,熊某昌為華平股份第二大股東,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熊某昌持有3993.70萬股,佔總股本的7.48%。

在本案例中,熊某昌向吳某榮支付保證金,吳某榮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資資金。然後,熊某昌通過3個他人的銀行賬户,分三階段累計向吳某榮指定銀行賬户劃轉資金1.72億元,吳某榮按配資比例轉至其控制的配資賬户。

其間,熊某昌可登錄賬户進行查看,但無權進行操作。雙方約定,專用賬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後,剩餘盈利由吳某榮、熊某昌按照6:4比例進行分配,二人存在約定實施操縱職責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實,共同完成操縱行為。

此後,吳某榮便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盤中連續交易等方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操縱華平股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不過,一頓操作猛如虎,結果卻使賬户虧損3.24億元。

他們開始實施操縱時,華平股份總市值還有近40億元,如今的最新市值已不到20億元。

動用196個賬户

操縱股價手法曝光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間,吳國榮使用了其控制的196個證券賬户(以下稱賬户組)操縱華平股份的股價。操縱過程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7年7月24日至9月25日(共計46個交易日),賬户組快速建倉並拉昇股價,其中伴隨少量賣出和自成交。這一期間,華平股份股價從6.35元/股上漲至7.62元/股,漲幅20%。

證監會新年1號罰單來了:操縱196個賬户炒小票鉅虧還要被罰幾百萬

第二階段,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計170個交易日),賬户組連續交易、大量對倒並試圖維持股價。但在2018年6月19日至6月26日,華平股份股價出現連續多日跌停。

第三階段,2018年6月26日(共計1個交易日),該日賬户組買入華平股份109.03萬股,買入成交額411.04萬元,賣出6079.25萬股,賣出成交額2.31億元,賬户組對倒交易量58.26萬股。

在實施操縱期間,吳某榮控制的配資賬户存在多次“小單多筆拉抬股價”行為,賬户組多次出現“申買價格大於申買前最新市場成交價”情形,拉抬股價意圖明顯。

具體而言,證監會曝光了其操縱股價行為的四大特徵:

一是連續交易,股價操縱期間共有217個交易日,賬户組在213個交易日交易了華平股份,佔總交易天數的98.16%。其中,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53個交易日,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99個交易日。

二是對倒交易,在上述213個交易日中,有114個交易日存在對倒行為,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的對倒交易量佔市場成交量一成以上的有33個交易日。其中,2018年5月18日的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的51.90%!

三是持股優勢,賬户組持有華平股份數量佔其A股流通股的10%以上的有181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54個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26日的流通股持股佔比最高,為22.30%。

四是資金優勢,在操縱期間共計217個交易日內,賬户組有193個交易日有買入行為,日均買入成交金額1002.04萬元,佔此期間市場日均成交額的21.50%。

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等

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除涉及操縱股價外,熊某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某榮還構成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約的違法行為。兩人在交易華平股份期間,持股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但卻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的義務。

同時,熊某昌涉及虛假減持華平股份,其向華平股份報送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有關減持情況與事實不符,導致華平股份後續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對上述種種違法行為,證監會發布了2021年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熊某昌、吳某榮操縱華平股份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某昌處以120萬元罰款,對吳某榮處以180萬元罰款。

同時,對熊某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某榮持股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某昌處以25萬元罰款,對吳某榮處以5萬元罰款。

另對熊某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着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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