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 |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應審慎

關於民間借貸等話題,近期再度引發熱議。筆者認為,利率市場化是大勢所趨,應逐步放鬆利率管制;如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審慎進行,避免對市場產生過大沖擊。

因《民法典》要求“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等發佈《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其實,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國內,民間借貸早已有之,歷史悠久。悉尼·霍默、理查德·西勒所著的《利率史》是一部關於借貸和利率的經典著作,描述考證了從史前原始借貸到21世紀信貸利率變化,包括巴比倫、古希臘、古羅馬等國民間借貸情況,橫跨上下4000多年。

在我國古代,有據可考的民間借貸行為始見於西周時期,在《周禮》中就有借貸取息活動的相關記載——“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春秋戰國時期,隨着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十分普遍,借貸形態和規模都有了較大變化。從秦漢以後至唐宋時期,典當行開始出現,民間借貸在形式上增加了抵押借款;而宋代的民間借貸非常發達,分為私營、官營兩個部分。到了元代,佛教寺廟重度參與民間借貸,借貸利率也更高。明清時期,民間借貸在全國表現得更加活躍,體系更加多元。而到了民國時期,儘管出現了現代銀行業,但民間借貸依然盛行,且利率極高。

九卦 |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應審慎

利率是資金的價格。在民間借貸長期發展過程中,利率高低頗受關注。因而,如何確定一個合理的利率區間特別是該不該設定利率上限,業界和學界進行了較多討論,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有必要設定利率上限。

如文森特·D·魯高認為,市場並不是獨立於社會而存在的實體,利率上限管制能夠限制剝削或其他阻礙社會生產的行為;萬曉西認為,設定中小企業貸款和非標資產利率上限並非利率市場化的倒退。另一種觀點,應取消設定利率上限的政策。

如尼瑪爾·A·費爾南多通過對亞太地區的實證研究,發現對金融機構設定利率上限會使放貸機構遠離貧困的客户,政府應該通過促進競爭、降低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等手段使利率自然下降。還有觀點認為,不必糾纏於設與不設利率上限,更重要的是找到突破“二元論”的利率監管方式。

如多納託·馬西安達羅通過對歐洲各國立法和司法的實證研究,指出相比設定利率上限,通過立法和司法加強產權保護是更有效的方式。賀紹奇認為,在利率監管上應區分消費信貸和商業信貸,而非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監管方法不應止步於利率上限,而應更注重利率構成。

在我國,對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的利率,則是分別採取了不同的管制政策。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一般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對金融機構貸款實行上下限管理。2013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對貸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機構自己進行市場化定價。因此,原則上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但實際上,央行通過市場利率自律機制等形式,仍然對貸款利率進行一定管理。

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則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機關進行規範。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此次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規定,俗稱“四倍利率”。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更加靈活的“兩線三區”取代了“四倍利率”。該司法解釋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金融機構利率上限已經放開,“兩線三區”規定適用於民間借貸,但在實踐中,部分法院也以“兩線三區”來約束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從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雙軌制”。其結果是,不同的各級法院立場、裁判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

而近期國內學界和業界關於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該不該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管制;第二,該不該設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第三,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該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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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關於利率管制問題

已經形成的共識是:公共權力對金融市場的規制太重、太深,壓抑了金融市場的發展,應逐步放鬆對利率的管制。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論,認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往往表現出相互割裂的特點,各行業在不同區域或不同領域所獲得的生產要素或產品價格表現不同,其中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就是許多的中小企業和居民都被排除在正規的金融市場之外,其生產水平的提高只能依靠內部投資。金融抑制除了不夠發達的經濟環境外,政府不適當的金融管制是其主要原因。

因此,在借貸利率方面,應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目前,我國央行已在形式上放開了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利率市場化正在不斷推進與深化之中。順應利率市場化趨勢,司法機關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管制也應適度放鬆、有序放開,而不是相反。

第二 關於上限管理問題

應逐步淡化上限管理。利率市場化並不意味着利率完全自由化,一般而言貨幣當局仍將對利率進行調控。就我國,對民間借貸利率的調控,從“四倍利率”到“兩線三區”,司法實踐中對民間利率上限的設定由來已久。由於我國金融體系和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民眾金融素養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民間借貸在緩解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融資難的同時,的確存在粗放、無序等問題,相關糾紛較多。特別是近年來,一些P2P網貸平台打着“互聯網金融”旗號,大行“校園貸”“套路貸”之實,侵害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影響了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因此,在短期內,設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仍有意義。同時要看到,以“兩線三區”取代一刀切的“四倍利率”,表明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設定應更有彈性、更加靈活。隨着制度完善和市場規範,未來應繼續堅持這樣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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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關於上限設定問題

不應就上限談上限,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應該在何種水平,目前缺乏科學合理的標準。近期討論較多的有兩種建議:一是設定為1年期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二是直接設定為年利率12%—15%之間,並取消自然利率。

第一種建議試圖與LPR掛鈎,使民間借貸利率隨行就市,但是重新回到“四倍利率”的老路上;

第二種建議保持了一定的彈性,但大幅度下調上限缺乏理論和現實的依據。如前文所述,對利率監管應區分商業借貸和消費借貸,還應考慮不同地區利率水平不同等因素。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民間借貸需求和價格承受能力不同,利率上限應該有所區別。考慮到法律規則需要相對穩定,因此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應參考當前民間借貸實際利率和未來趨勢,設定在一個較大的區間,而不是主觀臆斷地劃定一個具體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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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霍默認為,經濟穩定、金融繁榮,利率自然就下降;而當利率管制脱離市場實際時,大家會用其他形式繞開。《利率史》專門講到歐洲歷史上一個案例——在拿破崙戰爭期間,通脹率都最高達30%以上了,英國銀行為市場大量貼現票據,它那保持不變的5%利率由於受到高利貸法的限制,低於市場水平,貨幣經紀商們以佣金的形式實現高於法律限制的利率。

考慮到當前經濟環境和突出問題,我國可以繼續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適當約束。但如果運用計劃手段、法律手段,直接干預金融運行規律,強行打破“風險定價”“收益與風險匹配”等原則,可能出現如下幾類問題:

一是部分民間借貸資本因法律風險加大退出,民間借貸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愈演愈烈;

二是由於利率受到嚴格管制,部分利率更將以名目繁多的費用出現,民間借貸市場更加不規範;

三是司法部門加大打擊力度,大量民間借貸行為轉向地下,民間借貸陽光化停滯;

四是部分債務人或將逃廢存量借貸的本金和利息,存量業務風險大大增加,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五是由於實踐中部分法院以民間借貸利率約束金融機構,過低的利率上限將使信用卡等金融業務受到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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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直接後果是,雖然個案中民間借貸利率在短期內或將下降,但由於民間借貸供給主體減少以及市場規範程度降低,總體上通過民間借貸獲得資金來源的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將更難以獲得資金,“融資難”問題將可能更加突出,最終將加重“融資貴”問題。

民間借貸是一個高度市場化的經濟領域。古今中外,民間借貸存在發展已有數千年,是生生不息的民間金融活動。我們對民間借貸的認識和理解,要與時俱進,應客觀中性。民間借貸是我國融資體系的重要補充,在緩解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融資難”問題等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應避免將民間借貸和“高利貸”意識形態化,更不能將民間借貸和“高利貸”等同於“寄生蟲”“吸血鬼”等。對民間借貸利率高於金融機構,也應理性看待。陳志武在《反思高利貸與民間金融》指出:在中國目前以及以前的執法水平低下、產權和契約保護還不可靠的社會環境下,投資者因交易風險所要求的風險溢價使得合理的利率水平大大提高。

當然,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一些問題的確較為突出:一是借貸成本不透明,以“砍頭息”為代表,部分借貸平台在利息之外收取過高的違約金、服務費、保險費等費用;二是催收行為不規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暴力催收問題,同時也存在羣體性逃廢債問題。相較於利率問題,這些問題更具緊迫性,亟待司法部門採取司法手段加以解決。在這個過程中,要進一步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既要保護借貸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民間借貸資本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兩個方面都不能偏廢。同時,還要加強對民間資本引導,大幅度放寬民間資本准入,推動民間資本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參考文獻:

1.悉尼·霍默,理查德·西勒.利率史.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2.張思偉.論高利貸的法律規制—以增加民間借貸資本供給為視角.成都:西南政法大學,2017.

3.李有.程金華.行政、司法與金融規制衝突——對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實證研究.交大法學,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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