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和股權出質有什麼區別?
對於企業的股權問題來説是十分重要的問題。畢竟這涉及到公司內個人的權利有多大。那麼股權轉讓和股權出質有什麼區別?下面就喝我們釔財税一起來看看吧!
股權轉讓和股權出質有什麼區別?
股權轉讓定義:
股權轉讓,主要是指公司的股東依照法律規定,將自己所持的股東權益有償的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通常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東之間是可以相互轉讓其所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權。股東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但必須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股東應該就其股權轉讓的事情,要通過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司其他股東,並徵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的其他股東在收到書面通知當日起,如果30天類沒有給與答覆的,則視為同意股權轉讓。如果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股權轉讓的,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願意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股權轉讓。
股權出質定義:
股權出質是一種現已可行的融資擔保方式,作為一種可以進行質押擔保的權利,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轉讓和股權出質有什麼區別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股權抵押和股權轉讓的區別是非常大的,可以説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股權抵押只是一種擔保形式,也並不是説如果到期未償還債務,就可以自動成為股權轉讓,而是必須走清償手續。在清償手續之前,無權處置抵押的股權。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還有複雜的程序完成。
股權轉讓是股權持有人發生實際性變更;股權質押只是一種擔保方式,設定了權利限制,如果債務人不能到期清償,質權人行使質押的,會導致股權持有人發生變更。
股權質押的概念
所謂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與股權轉讓的利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比股權轉讓最為重要的一點優勢就在於:股權質押是一種權利,它並不承擔該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負債和糾紛,最終目的是質押權人實現回收給出質人的借款;但是,股權轉讓可以簡單來説,是一種受讓人和轉讓人之間的買賣行為,受讓人已成為公司的一名股東,要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並承擔公司的債務。
但對於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法律上只規定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沒有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的要求,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後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複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押權人質權的實現。
在您看完上文內容對於股權轉讓和股權出質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應該有所瞭解了吧。多謝閲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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