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廣東、上海、北京的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相繼收到了當地證監局下發的《關於規範基金投資建議活動的通知》。《通知》明確“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為基金投顧業務”,並強調“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這對基金組合規模較大且尚未獲得投顧試點業務資格的機構帶來了較大影響。《通知》一出,部分基金銷售平台下架了全部基金組合,將按照規範對現有組合業務進行分類處理,將符合要求的升級成為投顧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終止服務。一些基金“大V”的投資組合也從各基金銷售機構下架,僅保留了贖回功能。
對基金投顧業務的進一步規範令投顧牌照價值凸顯,也讓部分活躍在各個平台的“大V”開始尋找新的出路,一些具有基金投顧業務牌照的基金公司或券商正向他們拋出“橄欖枝”。
部分平台暫停申購
近幾天,不少第三方基金銷售平台下架了全部基金組合,僅保留了贖回功能。與此同時,部分“大V”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關於組合在部分平台暫停申購的説明。
中國證券報記者梳理發現,以天天基金網為例,組合寶裏所有的基金組合都已暫停一鍵申購,對於已跟投的客户,可以贖回,暫時保留了調倉和跟調的功能。天天基金網組合頁面顯示,“根據最新法規,將按照監管要求對實盤組合進行調整,暫停實盤組合一鍵跟投功能,期間我們將繼續為您提供組合調倉與陪伴服務,請放心持有。”除了天天基金網,還有幾家第三方基金銷售平台也都暫停組合申購,但跟投的客户可以贖回。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基金銷售平台不僅下架了未獲得投顧資格基金公司的基金組合,部分已有投顧資格的基金公司的相關組合也被下架。例如,某具有投顧資格的基金公司在第三方基金銷售平台發佈組合業務調整通知,稱在調整期間,暫停組合的新增跟投業務,原跟投客户暫不受影響。待調整結束後,將按照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要求恢復相關服務,並在第一時間告知各位跟投客户。
中國證券報記者瞭解到,上週北京、上海、廣東證監局陸續向轄區內的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發佈《通知》,主要內容包括對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的業務界定以及規範整改安排。
具體來看,《通知》指出,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基金法》《關於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簡稱《試點通知》)關於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管理、行為規範等有關要求。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與非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兩種形態,均應遵守上述規則。
其中,基金銷售業務附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應當遵循基金銷售業務基本法律關係:一是業務開展主體為基金銷售機構;二是標的基金為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的基金產品;三是服務對象限於該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客户;四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資建議與客户單獨簽訂合同;五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服務單獨收取費用;六是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投資建議,不得提供基金組合中具體基金構成比例建議,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的業績,不得提供調倉建議。
與此同時,《通知》要求,各機構不得新增開展不符合《試點通知》的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包括不得展示或上線新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已上線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不得新增客户,不得允許存量客户追加組合策略投資。同時,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存量客户:正在對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進行規範整改,後續存在不能持續提供服務的風險。
規範化路徑明確
“將根據規範要求,將剩餘的基金組合業務全面轉型為投顧服務。”某第三方基金銷售人士表示。
“公司從2020年上線投顧業務之後,大部分業務都已升級成為了投顧服務,但仍有小部分基金組合業務。目前行業對基金組合已經有了明顯的管理規範,公司將按照規範對現有組合業務進行分類處理,符合要求的將升級成為投顧服務,不符合要求的將會終止服務,轉化成為銷售關係,而非投顧關係。”盈米基金副總裁、且慢負責人林傑才表示。
《通知》所提及的“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投資建議,不得提供基金組合中具體基金構成比例建議,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的業績,不得提供調倉建議”。這一條對一些在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的“大V”影響較大,也是引發“大V”頻頻發佈聲明的主要原因。
“所有非投顧機構從事基金投資建議服務都會受到限制,包括‘大V’從事基金組合業務。”某基金人士表示,當前市場上“大V”基金組合良莠不齊,但其中有一部分“大V”對投顧的理解、對買方理念的理解或比機構更深刻。若在規範的過程中,“大V”通過符合規範的形式成為基金投顧體系的一員,未來對整個投顧生態將是有益的補充。
一位資深基金人士李明(化名)表示,所有的“大V”都沒有投顧資格,都不符合相關規定。未來“大V”能不能拿到投顧牌照尚無定論,所以現在有投顧牌照的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希望“大V”能直接入職平台,這就符合《通知》的第六條。不過,“大V”肯定不希望只在一家平台上做組合,若入職一家第三方銷售機構,可能會錯失一部分跟投資金。
針對這一情況,李明告訴記者,一部分具有投顧資格的機構,例如券商或基金公司可以直接收編“大V”,這與“大V”利益並不衝突。“聽説已經有機構準備行動了。”他説。
林傑才表示:“《通知》對‘為客户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明確了專業業務規範,解決了一些角色不清晰的問題,利於行業的規範運行。用投顧輸出等模式,建立起投顧機構與銷售機構之間的協同機制,有利於行業的專業分工和協作。很重要的一點是,由於基金投顧業務具有強烈的買方屬性,將基金組合業務納入基金投顧統一規範之後,可以讓更多機構將關注點放在客户利益這個行業本來最應該關注的要素上,對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有重大意義。”
整體來看,業內人士普遍表示,《通知》對基金組合規模較大,並暫未獲得投顧試點資格的機構而言影響較大。但《通知》也提供了明確的規範化路徑,一是與具備投顧資格的試點機構合作,為客户提供符合規範的基金投顧服務;另一個則是將現有的組合業務在整改期內迴歸本源,變更成為基金銷售關係。
投顧牌照價值凸顯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通知》會加速基金銷售機構和擁有投顧牌照機構的合作速度,未來這一合作趨勢將更為普遍。
林傑才表示,新規可以加強銷售機構與投顧機構的協同和融合。新規其實是將銷售機構跟投顧機構的身份做了清晰的定義,明確只有投顧機構才可為客户提供基金投資建議相關的服務。以往銷售機構可以通過基金組合的形式為客户提供類投顧服務,此後則需要通過與投顧機構的協同來一起完成對客户的基金投顧建議服務。
這也讓一些尚未獲得投顧業務資格的公司更加渴求這一牌照。“如果沒有牌照就只能銷售單品或者有投顧牌照機構的組合,這會讓銷量大幅下滑。”一位第三方銷售機構人士表示,“我們希望儘快拿到投顧牌照。”
目前,基金投顧業務試點工作開展已滿兩週年,已經有59家機構獲得基金投顧資格試點的備案函,包括24家公募基金,29家證券公司,3家銀行和3家第三方獨立銷售機構。
廣發基金資產配置部總經理楊喆表示,基金投顧業務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投資者爭取達到長期投資目標,相較於傳統業務更加重視投資風險收益水平和客户陪伴。目前市場上部分基金投資組合存在持倉集中度高或換手率較高等問題,可能無法幫助投資者爭取實現長期的投資目標,甚至還會增加波動風險。基金投顧活動的規範化將有利於管理業務風險,為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隨着投顧規則進一步細化落地,將有利於引導投資者培養更加長期、理性的投資觀,在選擇組合的時候更加關注組合的風險控制能力和長期風險收益水平。
事實上,投顧業務規則正在進一步細化。11月5日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協會”)發佈通知稱,為引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規範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協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簡稱《協議(徵求意見稿)》)、《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簡稱《風險揭示書(徵求意見稿)》)。
其中,《協議(徵求意見稿)》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基金投顧服務方式和內容、基金投顧服務的費用與税收、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基金投顧機構及基金投顧人員禁止行為、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等進行了明確。
《風險揭示書(徵求意見稿)》則包括“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機構聲明與承諾”“基金投顧服務的一般風險揭示”“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特有風險揭示”“其他風險揭示”和“客户聲明”五部分。其中,第三部分“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特有風險揭示”又包含賬户管理風險、調倉風險、技術風險、機構風險和賬户凍結風險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