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2月新規

本文轉自【半月談】;

2022年2月1日起我國對韓國實施RCEP協定税率

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日前發佈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對原產於韓國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RCEP協定承諾的第一年税率。根據協定規定,後續年度税率自該年1月1日起實施。韓國生效後,將有助於更好發揮RCEP協定作用,進一步強化區域經貿合作,推動成員互利共贏。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主動公開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

國家衞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和國家疾控局組織制定《醫療衞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於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特點和自身實際服務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公共衞生、疾病應急處置相關服務流程信息,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等的信息,醫療衞生機構不得公開。

掌握超過100萬用户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十三部門近期聯合修訂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辦法》將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並明確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户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根據審查實際需要,增加證監會作為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同時完善了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因素等內容。根據辦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絡平台運營者等當事人違反辦法規定的,將依照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施行

銀保監會日前發佈了《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統一明確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的事項範圍、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序等,方便申請人操作執行。

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全國性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對保險公估師的人數及從業經歷有要求。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近期發佈《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於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將《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中企業融資常用的典型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以及不屬於《決定》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都納入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範圍。

此外,《辦法》明確,當事人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施行 明確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內容

日前,生態環境部審議通過《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對於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披露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類信息;要求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披露八類信息的基礎上,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在披露八類信息的基礎上,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信息。對於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市場關注度高、時效性強的信息,要求企業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形式及時披露。

新版《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來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修訂發佈《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建城規〔2021〕4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2008〕213號)同時廢止。

新版《辦法》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企事業單位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緊急信息應當即時公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版《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正式施行

農業農村部修訂發佈《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20年1月14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同時廢止。新修訂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主要針對原規定中不符合新《行政處罰法》的條款作了修訂,調整了農業行政處罰程序的適用範圍,細化了農業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調查取證、查封扣押到送達執行的程序規則,修改了農業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則和審查條件,完善了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等機制。

一批國家標準開始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國家標準《建築信息模型存儲標準》《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跨座式單軌交通工程測量標準》,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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