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證券經紀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近日起草併發布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經紀業務這一券商基礎性業務迎來新規範。
多位業內人士對此表示,證券經紀業務是券商機構的基礎性業務,也是其他業務多元化發展的依託,監管機構針對該項業務從嚴規範,加強規範業務流程,強化合規風控,保護投資者利益等,有利於順應該項業務新的發展趨勢和變化,促進證券經紀業務的高質量發展。
速來看規範要點:
1、強調經紀業務屬於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准持牌展業構成違規;
2、要求券商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管控,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3、要求券商機構將交易佣金與印花税等其它税費分開列示;
4、為投資者轉户、銷户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户、銷户;
5、要求證券公司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建設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範經紀業務風險。
六大方面作出規範
“強調經紀業務屬於券商專屬業務”
《辦法》按照“迴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規制、有序發展、保護客户”的思路,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户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户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具體來看,一是明確經紀業務內涵。強調經紀業務屬於證券公司的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准持牌展業構成違規。《辦法》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託開立賬户、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於開展證券經紀業務。
二是加強客户行為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嚴格履行客户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客户身份識別、客户適當性管理、賬户使用實名制等工作。
三是優化業務管理流程。要求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管控,並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具體要求來看,第一是強化事前交易指令審核。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委託指令審核機制,對委託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規則進行核查。採取信息技術等手段對投資者賬户內的資金、證券是否充足進行審查,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證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賣出委託。
第二,加強事中交易監測監控。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管理制度,建立技術系統監控投資者的交易行為、交易終端信息等情況。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加強異常交易監測,做好投資者交易行為管理。
第三,切實履行事後報告職責。證券公司發現異常交易線索的,應當核實並留存證據,按照規定及時向交易場所報告。
第四,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為落實《證券法》相關要求,《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出租交易單元的,應按規定報告交易所,並納入證券公司統一管理。
四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佣金與印花税等其它税費分開列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為投資者轉户、銷户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户、銷户。
五是強化內部合規風控。要求證券公司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建設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範經紀業務風險。
從具體要求看,一是加強分支機構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層級清晰、管控有效的組織體系,對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增加合規培訓、明確執業權限、加強監測監控、強化檢查問責等方式,防範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超越授權執業等違規行為。
第三,加強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證券公司應當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並通過合規培訓、年度考核、強制離崗、離任審計等措施強化管理。
第四,加強業務管控。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證券經紀業務崗位設置和業務流程,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户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重要業務崗位應當實行雙人負責制。
最後加強系統建設。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管理,保障投資者信息安全和交易連續性,避免對交易場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造成不當影響。
六是嚴格行政監管問責。要求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嚴格落實監管要求,違反規定的將依法從嚴採取措施。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將依法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等監管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經紀業務線上展業成主流
適應新情況 監管提出新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核心業務,也是支持證券公司其他各類業務發展的基礎業務。近年來,隨着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管業務、場外期權等業務的多元化發展,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基礎性地位更加突出。
目前,行業分支機構數量達到1.2萬家,證券從業人員數量達到35.5萬人,客户數量達到2.1億。
同時,隨着互聯網技術的普及,經紀業務展業形態逐漸變化,線上展業成為主流。客户規模、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數量的增加,以及展業模式的轉變,對監管提出了新要求,現行監管規則需適應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
在《辦法》發佈前,證監會針對法規公開面向公眾徵求意見,社會各方廣泛關注,總體贊同《辦法》的基本思路、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期間共收到38家機構和8名個人的意見。經彙總梳理,逐條研究,證監會對部分意見建議均予以吸收採納,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證券經紀業務定義。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託開立賬户、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於開展證券經紀業務。二是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明確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代銷金融產品等應遵守相關專門規定,但相關業務活動中涉及證券經紀業務環節的亦應適用本辦法。三是明確投資者範圍。明確投資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依法設立的金融產品。四是明確利益衝突防範要求。要求證券公司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户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強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嚴格遵守《辦法》有關要求,規範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同時,強化監管執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