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地區經濟增長目標的合理性

  【光明論壇】 

作者:賀俊(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博導)  

隨着中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增長階段轉換,GDP不再是評價地區發展水平的主導性指標。以往的“唯GDP論”確實對一些地區的經濟發展帶來了許多負面效應。不過,無論是從宏觀經濟學基本理論看,還是從理解地區經濟增長特徵經驗看,GDP仍然是衡量一個地區綜合經濟發展水平最重要的指標之一。打破“唯GDP論”,不等於否認GDP對分析地區經濟發展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

根據各地已出台的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及兩會對外發布的2021年和“十四五”發展目標數據,多數地區將GDP增長目標確定在6%或略高水平。例如,河南、天津、四川、新疆均提出“十四五”地區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目標為6%左右,湖北、廣西將“十四五”地區生產總值年均增速目標確定在6.5%左右。綜合分析,多數地區將經濟增長目標確定為6%或略高水平具有理論合理性和戰略合理性。

地區經濟增長目標的理論合理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經濟增速目標是否與該地區的潛在增長率水平基本吻合。綜合國內外相關機構測算,“十四五”時期我國年均潛在經濟增長率處於5%到6%區間,6%目標大致處於潛在增長率的上限,也就是説6%基本上反映了多數地區在其資本和勞動得到充分利用時的經濟增長狀態,如果考慮到未來技術進步和教育水平提高條件下我國資本質量(資本內含的技術水平)和勞動質量(人力資本)的加速提升,以及數字化、智能化驅動的技術進步,即便不考慮體制改革釋放的巨大制度紅利,經濟增長率達6%及略高水平也是基本合理的。

評價增速目標理論合理性的第二個維度,也是目前國內學術界和政策界在討論GDP增長目標問題時容易忽略的一個因素,即增速目標作為政策工具的合理性。國民經濟規劃中確定的經濟增長目標,本質上是政府協調經濟發展的政策工具。或者説,制定地區經濟增長目標不是一種“預測”行為,而是政府引導地區經濟發展的“策略”行動。既然是具有策略性的政策工具,評價經濟增速目標的合理性就不應以該目標是否完全與該地區事後實現的地區經濟增速完全一致為唯一標準,而應當系統考慮這種策略性行為對引導地區經濟增長產生的實際效果。例如,當經濟處於下行週期時,政府將經濟增長目標確定在略高水平,有利於引導企業家和消費者形成更積極的投資和消費預期,從而激發資本、勞動、技術和制度各類要素活力,也就是説經濟增速目標應當具有反週期調節微觀主體預期的作用。事實上,在我國由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換擋時期,實現國家和地區經濟穩定發展,恰恰需要這樣的策略性安排。

從戰略合理性角度看,多數省份將經濟增速目標確定在略高於潛在增長率水平,符合我國推動發展方式轉變、構建新發展格局的總體要求。一方面,將增速目標鎖定在潛在增長率中高速水平,杜絕了冒進、以累積地方經濟發展風險為代價的“寅吃卯糧”式發展,有利於各級政府將工作政策重心放在深化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培育小微企業和提升技術能力等“慢功夫”方面,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由投資驅動和規模導向朝創新驅動和效率導向轉變。

從各地公佈的“十四五”經濟增速目標看,各地從國家戰略定位出發因地制宜地,而不是一刀切式地制定增速目標的特徵明顯。例如,北京將“十四五”地區生產總值預期年均增速確定為5%左右,充分體現了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強化國家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定位的戰略決心。海南提出“十四五”地區生產總值年均增長10%以上的目標,也與國家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快建設成為開放型經濟新高地的戰略要求完全一致。各地在總體上圍繞中高速潛在增長率確定經濟增速目標的同時,又根據各地戰略定位和發展條件制定差異化增長目標,充分體現了各地實現發展方式轉變、落實國家戰略要求的決心和抱負。

此外,保持略高於潛在增長率的目標水平,有利於更充分地釋放中國經濟增長活力和潛能。《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發展仍然是解決我國一切問題的基礎和關鍵。2019年我國人均GDP僅為1.03萬美元,在全球203個國家和地區中位列第81位。只有各地區更加積極推進技術進步和體制改革,才能在國際形勢不確定性加大的環境下保持我國經濟發展基本穩定,才能為受過更好教育的勞動者和低收入勞動者提供足夠就業機會,才能為新產業發展和新消費形成打開空間,才能為強化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對國際經濟復甦的牽引作用創造條件,從而推動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加快形成。

《光明日報》( 2021年02月08日 02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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