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高管任職資格徵求意見來襲!省級以下分公司副總經理等不再屬於高管序列

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豔 潘婷)訊,近日,銀保監會就新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新版《辦法》在“高級管理人員”範圍中排除了省級以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業內人士指出,這減輕了保險機構的合規負擔,體現了簡政放權和監管效能提升。同時,《辦法》規定險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跨區域、跨機構流動過程中部分情形無需重新核准等。

另外,多位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此次《辦法》和2021年2月1日監管取消險企董高監任職資格考試是同樣的監管思路,主要希望能夠減少行政審批,降低監管成本和壓力,但同時也會加強事後監管,進一步優化監管體系,做到放管服改革。

省級以下分公司副總經理等不再屬於高管序列

此次《辦法》共56條,主要規定了需經任職資格核准的人員範圍、任職資格條件、核准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位券商分析分析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和2018年舊版的《辦法》相比,可以看到高管任職資格要求有一定提升,譬如保險公司董事長要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或10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增加項:金融工作不少於3年)。這對大型險企影響不大,其有完備的人才儲備和晉升機制,但對小險企來説企業管理者如果是專業人員對公司發展更為有利。”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指出,“此次‘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中排除了省級以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排除了支公司、營業部的經理,這減輕了保險機構的合規負擔,體現了簡政放權和監管效能提升。”

同時其指出,“此次《辦法》增加了董監高人員應當‘具備在中國境內正常履行職務必需的時間和條件’的要求,有助於確保保險公司、尤其是外資險企高管做到‘勤勉盡責’。”

《辦法》總則第四條明確指出,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人員,包括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總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及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一位外資壽險公司產品經理指出,“聯繫到最近國壽前員工舉報的熱搜事件,此次《辦法》徵求意見後,監管對於機構負責人的要求定會加強。”

相較十多年前的規定,此次《辦法》更細化了董監高的任職條件,從學歷、履歷、相關從業證書等各方面對其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辦法》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新增接受反洗錢培訓及簽字履行其承諾書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財聯社記者通過對比發現,《辦法》第二十八條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核准的各項申請材料中,新增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的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承諾書。

據一位中小型財險公司財務人員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監管對險企反洗錢一直抓得很嚴,且有越來越嚴的趨勢。總經理室對公司所有反洗錢文件必須親自簽署了才能上報,合規部門每年還要下機構檢查反洗錢工作,總的來説這是一道監管紅線。”

其認為,“監管對董監高的反洗錢培訓一直都有,之前的規定中沒提並不意味着監管就沒有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默認這個條款很久且一直在實行。”

據一位大型險企分公司總經理指出,“其當初核准入職的時候就經過了反洗錢的培訓,這部分知識是險企高管考試內容中最重要的章節部分之一。”

在《辦法》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七條指出,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不能履行職務或缺位時,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保險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

對於險企臨時負責人的臨時負責時間延長至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一位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指出,“這跟監管放鬆無關,因為險企高管門檻很高,招聘週期比較長以及仍需報監管核准,所以監管應該認為原來三個月時間太短了。”

不過就實際工作而言,一位大型財險公司高管則表示,“臨時負責人當然是時間越短越好,畢竟歷來都是名不正言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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