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電子税務局這些功能更新了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財經

最新變化

(一)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多繳税款提示服務

適用情形:在企業所得税申報環節,納税人辦理申報後,存在(2017-2019年度)多繳税款。

納税人登錄電子税務局後,自動彈出提示框(下圖):

1.若納税人需即時辦理退抵税,點擊彈出的提示頁面右下角按鈕“申請退抵”,即可跳轉至退抵税申請模塊,實現申報、退抵税一體化;

2.若暫不辦理,點擊“下次再辦”按鈕即可退出;

3.後期需辦理時,在電子税務局“我要辦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彙算清繳結算多繳退抵税”模塊點擊辦理。

注:選擇“下次再辦”退出後,若想返回該提示界面,點擊刷新重新加載即可彈出。

(二)

支持外省企業辦理跨區域涉税業務時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税

電子税務局實現跨省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税預繳,納税人可直接在電子税務局進行業務辦理。

1.外省報驗户通過“外省企業登錄”模塊登錄;

2.增值税和附加税(費)預繳申報完成後,進行企業所得税預繳。

注: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税,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預繳。

政策依據: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156號)

上線最新功能

(一)增值税、消費税彙總納税報告

業務描述: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的備案

業務描述:非居民企業發生以下符合《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並選擇特殊性税務處理的,應於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税負的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包括因境外企業分立、合併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的情形。

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係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包括因境外企業分立、合併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的情形。

(三)税收優惠資格取消

業務描述:享受減税、免税優惠的納税人,減税、免税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税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税、免税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税義務。辦理減免税的納税人,享受減免税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税務機關報告。

(四)納税人申請調整核定印花税

業務描述:實行印花税核定徵收的納税人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計税依據、核定比例的,向税務機關提出調整印花税核定申請。

(五)環境保護税(調整)核定申請

業務描述:實行環境保護税核定徵收的納税人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環境保護税的,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調整環境保護税核定申請。納税人對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税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税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核定的應納税額。

(六)增 值 税 留 抵 抵 欠

業務描述:為解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同時存在欠繳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額的問題,當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後,對納税申報表上既有期末留抵税額,又有增值税欠税的,可通過本功能申請以期末留抵税額抵減增值税欠税。

(七)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事項報告

業務描述: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以下稱中國應税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間接轉讓中國應税財產的交易雙方和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並提供相關資料。

(八)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申請

業務描述:

1.符合居民企業認定條件的境外中資企業,須向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註冊地主管税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主管税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判定後,逐級報省級税務機關確認。經省級税務機關確認後抄送其境內其他投資地相關省税務機關。

2.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並實施相應的税收管理,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税。

(1)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2)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

(3)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

(4)企業 1/2(含 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於中國境內。

3.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境外中資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實際情況,自行判定實際管理機構是否設立在中國境內。

4.所稱主管税務機關是指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註冊地主管税務機關。

圖文來源:甘肅税務

編輯:楊佔喜加草

審核:尹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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