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9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9日消息,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關於明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減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截圖自財政部網站
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税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税;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税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税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税額加計5%抵減應納税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税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税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税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税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税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税人。
(三)納税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税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公告明確,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税人以後納税期應繳納税款或予以退還。(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