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2016年報多計業績 董事長陳熾昌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於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9號)顯示,經查,全通教育集團(廣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通教育”,300359.SZ)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全通教育子公司深圳市真好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真好”)2016年確認了鳳凰縣城鄉教育信息化項目和岳陽樓區城域網建設與數據中心雲平台應用系統政府採購項目相關收入2316.93萬元,但深圳真好與部分供應商簽訂合同、付款和交貨時間均晚於2016年,無法在2016年末完成相關項目的驗收確認。上述情形導致全通教育2016年年報中多計收入2316.93萬元、佔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的2.37%,淨利潤多計164萬元、佔公司當年淨利潤的1.59%,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等有關規定。

  全通教育董事長、時任總經理陳熾昌,時任財務總監、董秘孫光慶,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全通教育和陳熾昌、孫光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及當事人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全通教育成立於2005年6月9日,註冊資本6.34億元,於2014年1月21日在深交所掛牌,當事人陳熾昌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董事長,截至2020年6月30日,陳熾昌持股1.16億股,持股比例18.28%。

  深圳真好成立於2014年7月24日,註冊資本1600萬人民幣,全通教育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1%。

  陳熾昌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8日任全通教育2屆董事長。公司年報顯示,陳熾昌,EMBA,長期從事計算機、信息化服務領域的工作,2005 年-2010 年任公司執行董事,2010 年起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17 年 8 月辭去總經理職務後專任公司董事長。

  孫光慶自2017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8日任副總經理,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9年9月8日任財務總監,目前已離職。

  公司2016年年報顯示,公司實現營收9.77億元,同比增長122.58%,歸母淨利潤1.03億元,同比增長9.99%,扣非淨利潤8490.86萬元,同比下降0.95%,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4196.80萬元,同比下降138.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29號

  關於對全通教育集團(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陳熾昌、孫光慶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全通教育集團(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陳熾昌、孫光慶:

  經查,全通教育集團(廣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通教育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全通教育子公司深圳市真好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真好)2016年確認了鳳凰縣城鄉教育信息化項目和岳陽樓區城域網建設與數據中心雲平台應用系統政府採購項目相關收入2316.93萬元,但深圳真好與部分供應商簽訂合同、付款和交貨時間均晚於2016年,無法在2016年末完成相關項目的驗收確認。上述情形導致全通教育2016年年報中多計收入2316.93萬元、佔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的2.37%,淨利潤多計164萬元、佔公司當年淨利潤的1.59%,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等有關規定。

  全通教育董事長、時任總經理陳熾昌,時任財務總監、董秘孫光慶,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全通教育和陳熾昌、孫光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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