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批、財務核算等問題 翰宇藥業收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京商報訊(記者 姚倩)1月6日,翰宇藥業發佈公告稱,深圳證監局自2020年8月對翰宇藥業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董事會、股東大會運作不規範、信息披露不及時和內部控制及財務核算等問題。對此,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翰宇藥業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應按照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在信息披露不及時方面,2017-2019年,翰宇藥業多次未在控股股東股票質押發生後2日披露相關信息,而是將不同時間發生的多筆質押集中在一次公告中統一披露。深圳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

翰宇藥業還存在行政處罰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況。2019年1月,翰宇藥業收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處罰金額999.79萬元,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翰宇藥業2019年4月才進行披露,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在內部控制及財務核算上,翰宇藥業存在退貨管控存在缺陷導致財務核算不準確、未對資本化研發支出進行減值測試以及在建工程未及時轉入固定資產等問題。

2017-2019年,翰宇藥業銷售退換貨頻繁,相關交易實質是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但公司未能合理估計退貨率,在收入確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即全額確認收入。公司部分銷售產品批號與退貨產品批號不一致,導致存貨管理混亂,不能準確核算存貨庫齡,從而影響存貨跌價準備計提的準確性。深圳證監局認為,翰宇藥業存在收入確認不規範、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準確的問題,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相關規定。

此外,翰宇藥業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未及時更新完善、退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公司違反公司內控制度規定,向未獲得賒銷授權和超出信用額度的客户賒銷商品;香港子公司未按照公司內控制度規定建立客户檔案、設置賒銷信用額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號)》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相關規定。

在醫藥行業投資分析人士李頊看來,翰宇藥業在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問題,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相關信息披露數據的準確性。

深圳證監局表示,翰宇藥業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等規定,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瞭解,翰宇藥業是專業從事多肽藥物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公司按產品分類包含製劑、原料藥、客户肽等業務。其中,製劑包括注射用胸腺五肽、注射用生長抑素、醋酸去氨加壓素注射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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