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倍牛股江特電機遭立案 披露違規致損失、投資者可索賠

封面新聞記者 朱寧

江特電機12月9日晚間公告稱,公司當日收到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20倍牛股江特電機遭立案  披露違規致損失、投資者可索賠

12月10日,江特電機開盤便一字跌停,截至收盤,報收21.55元每股,盤面180萬手封單。

20倍牛股江特電機遭立案  披露違規致損失、投資者可索賠

因鋰礦業務受關注

資料顯示,江特電機成立於1995年,江特電機位於號稱“亞洲鋰都”的江西省宜春市。江特電機在宜春地區擁有鋰瓷石礦2處採礦權和5處探礦權,合計持有或控制的鋰礦資源量1億噸以上。

除了鋰礦資源之外,江特電機還有兩條鋰雲母製備碳酸產線,年產能共計1.5萬噸;一條利用鋰輝石製備碳酸鋰的生產線,年產能1.5萬噸;一條利用鋰輝石生產氫氧化鋰的生產線,年產能1萬噸;一條建設中的年產0.5萬噸碳酸鋰的生產線。

從江特電機的主營構成來看,傳統電機佔到營收的36.75%,伺服電機佔到21.05%,碳酸鋰佔到32.23%。也就是説,江特電機大約三分之一收入來自碳酸鋰,三分之二的收入來自電機相關產品。之所以能夠受到市場極大的關注,也是近期“有鋰走遍天下”的行情,讓江特電機在大眾視野中頻頻曝光。

記者查閲公司財報發現,今年前三季度,江特電機實現營業收入20.3億元,同比增長44.66%;淨利潤2.49億元,同比增長1066.33%。單季度實現營業收入6.65億元,同比增長34.77%;淨利潤6812.79萬元,同比增長265.99%。

整體來看,江特電機不管在前三季度還是僅在三季度,營收、淨利同比均實現大幅增長,但三季度淨利環比則出現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20日,江特電機股價才為1.25元/股,但一年後,2021年9月14日股價就達到歷史新高的32.56元/股,其間累計漲幅超過2000%。但9月中旬之後,江特電機股價從最高的32.56元一路跌到19元以下,短期跌幅超過30%。

此前屢次受證監會關注

根據證監會相關文件,目前暫不清楚江特電機遭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具體原因,需要等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後才能確定,但江特電機受證監會處罰也是早有預兆。

在今年9月12日,江特電機披露與國軒高科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擬在電池級碳酸鋰領域開展合作。從協議主要內容來看,江特電機與國軒高科意圖在江西宜春打造“亞洲鋰都”。

隨後9月16日,深交所便對其下發問詢函,要求江特電機説明其與國軒高科合作的具體籌劃、準備過程、具體項目合作計劃,以及公司在技術、市場、區域、政策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情況,並説明本次投資合作是否經過審慎、科學的論證決策,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存在主動迎合市場熱點炒作股價的情形。

“是否存在主動迎合市場熱點炒作股價的情形?”回看交易所的警告式發問,極有可能是已發現了相關不正常的跡象。

上市公司違規 投資者積極索賠

記者注意到,自康美藥業案之後,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披露以及財務造假事件中,投資者都開始進行積極索賠。

就此,記者採訪了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郭鵬劍律師,其表示,近來因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市場投資人索賠案件的增加,得益於新證券法的修訂。新修訂的《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規範,設專章明確信息披露制度各項要求,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大幅提升處罰力度。同時新證券法還修改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歸責原則,由此前的過錯原則變更為過錯推定原則,進一步減輕了投資者的舉證責任並提高了其實現索賠的可能性。

並表示,該法加強了對證券市場投資人的保護力度,證券市場投資人索賠案件的大幅增加也有利於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透明度,並可進一步推動證券市場交易安全的發展。

對於本次事件中,江特電機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問題,郭鵬劍律師表示,根據新《證券法》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 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賠償主體,其表示,虛假陳述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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