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2日訊 證監會黑龍江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1〕027號)顯示,經查,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通期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監事自2017年3月任職以來,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會議;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報告上簽字外,沒有其他履職記錄。內部稽核工作執行不到位。
二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辦公場所開户流程更新不及時,公司網站未提示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從業人員信息。
三是重大事件報告方面。公司未按要求向黑龍江證監局報告部分重大訴訟事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認為,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存在薄弱環節,重大事件報告存在漏洞,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第十七項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證監會黑龍江監管局網站發佈的《關於對戰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1〕026號)顯示,戰瑒作為公司時任首席風險官,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條,《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戰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關於對梁會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1〕025號)顯示,梁會東自2017年3月擔任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監事以來,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會議;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報告上簽字外,沒有其他履職記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梁會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5月28日,是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全權會員以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會員單位。控股股東為工大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經營範圍為: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本公司網站、營業場所等公示業務流程。期貨公司應當提供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資料供客户查閲,並在本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提示客户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資料。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和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監事會或監事應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期貨公司董事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簽字人員應當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註明意見和理由。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變更公司名稱、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減資;
(三)變更股權或註冊資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營業場所;
(五)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六)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七)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户資產安全等重大事件;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上述事項涉及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時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户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户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户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託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户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九)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未按規定實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一)未按規定調撥和使用自有資金,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二)未按規定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三)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四)未按規定履行對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導致境外經營機構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
(十五)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六)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七)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範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首席風險官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忠於職守,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條規定:首席風險官應當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中可能發生的違規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質詢和調查,並重點檢查期貨公司是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以下制度:
(一)期貨公司客户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制度;
(三)期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期貨公司經紀業務規則、結算業務規則、客户風險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貨公司員工近親屬持倉報告制度;
(六)其他對客户資產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貨公司持續穩健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制度。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一)涉嫌佔用、挪用客户保證金等侵害客户權益的;
(二)期貨公司資產被抽逃、佔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於擔保的;
(三)期貨公司淨資本無法持續達到監管標準的;
(四)期貨公司發生重大訴訟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五)股東干預期貨公司正常經營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情形,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首席風險官應當配合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或者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對首席風險官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更換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1〕027號)
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監事自2017年3月任職以來,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會議;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報告上簽字外,沒有其他履職記錄。內部稽核工作執行不到位。
二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辦公場所開户流程更新不及時,公司網站未提示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從業人員信息。
三是重大事件報告方面。公司未按要求向我局報告部分重大訴訟事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存在薄弱環節,重大事件報告存在漏洞,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第十七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
2021年12月1日
關於對戰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1〕026號)
戰瑒:
經查,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在內部稽核、部分重大事件報告方面存在問題,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時任首席風險官,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條,《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
2021年12月1日
關於對梁會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1〕025號)
梁會東:
經查,你自2017年3月擔任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監事以來,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會議;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報告上簽字外,沒有其他履職記錄。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
2021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