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達理保險經紀合計被罰60萬元:給予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3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達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永達理因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以及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共計罰款6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一、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永達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別組織業務人員及其親屬、客户參加“高峯會議”“極峯會議”,並出境旅遊。部分客户出境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支付至公司賬户,其中上半年“高峯會議”活動中,28名客户的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代為支付,涉及金額66.7萬元;下半年“極峯會議”活動中,15名客户的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代為支付,涉及金額33.82萬元。
李懷三時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風控、合規、活動宣傳等,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內部文件及簽報、“高峯”“極峯”相關的會議材料、公司出具的情況説明、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永達理年度審計報告顯示,其2017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5.35億元。公司2018年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為500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3號)第五十六條關於保險經紀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 萬元,且不得低於保險經紀人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的規定。
吳怡珍時任公司管理部負責人,負責管理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對該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職業責任保險單及發票、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對永達理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懷三警告並罰款10萬元。
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對永達理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吳怡珍警告並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