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鵬股份股權轉讓2人內幕交易 歲寶集團總經理遭處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5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唐大進)》顯示,經查,2018年2月中下旬,山東麗鵬股份有限公司(“麗鵬股份”,002374.SZ)實際控制人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達成初步意向準備出讓麗鵬股份控制權。公司股東蘭某開始幫助尋找有意向收購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孫某堯、麗鵬股份時任董事長孫某鵬、時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與歲寶實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大進見面商談出讓麗鵬股份股權事項。雙方就麗鵬股份股權轉讓的價格、比例進行了詳細商談,唐大進明確表示歲寶集團有意收購麗鵬股份控制權。隨後,2018年4月中下旬,唐大進明確表示終止商談,放棄對麗鵬股份控制權的收購。 

  2018年5月,蘭某通過朋友結識錢某高,介紹另一意向收購方中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鋭控股”)。此後,2018年6月11日,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與中鋭控股簽訂了《關於協議轉讓山東麗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協議》。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四人同意將其持有的麗鵬股份股票以協議方式轉讓給中鋭控股。 

  2018年6月11日,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進入麗鵬股份開展盡職調查。2018年6月12日,麗鵬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2018年6月27日,麗鵬股份發佈關於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稱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告知函,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與中鋭控股及其全資子公司蘇州睿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2018年7月6日,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將其合計持有的佔麗鵬股份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1%的9651.70萬股股份轉讓給睿暢投資。 

  大連證監局判定,麗鵬股份籌劃涉及控制權變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屬於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18年3月8日形成,並於2018年6月12日公開。 

  當事人唐大進為麗鵬股份控制權轉讓的意向受讓方,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款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3月5日至8日,孫某堯、孫某鵬、李某霞赴深圳與唐大進見面商談出讓麗鵬股份控制權一事。唐大進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8年3月8日。 

  2018年3月19日,楊某與唐大進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楊某與唐大進共同購買股票,唐大進負責出資,楊某按唐大進指令使用自己證券賬户買賣股票。“楊某”證券賬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麗鵬股份”的資金全部來自於唐大進。2018年3月23日上午9點17分,唐大進銀行賬户向“楊某”銀行賬户轉入1000萬元,並於當日11點46分由“楊某”銀行賬户轉入“楊某”證券賬户。2018年3月23日、26日、27日,按照唐大進的指示,楊某使用其辦公室的電腦操作其證券賬户分84筆買入“麗鵬股份”226.79萬股,總成交金額999.68萬元。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27日,其將敏感期內買入的226.79萬股全部賣出,盈利總計16.75萬元。 

  大連證監局判定,唐大進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其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沒收唐大進違法所得16.75萬元,並處以16.75萬元罰款。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曹建軍)》顯示,中鋭控股就上述收購事項所聘請的中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收購麗鵬股份控制權的證券服務機構,當事人曹建軍為中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負責麗鵬股份股權轉讓的盡職調查工作,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6月7日,中鋭控股方朱某在電話中告知曹建軍中鋭控股收購麗鵬股份一事,曹建軍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8年6月7日。 

  王某為曹建軍妻妹,“王某”證券賬户開户後一直由曹建軍控制並使用。2018年6月11日,曹建軍使用本人手機操作“王某”賬户買入“麗鵬股份”4.89萬股,總成交金額17.96萬元。“麗鵬股份”復牌後,2018年7月3日,曹建軍使用本人手機操作“王某”賬户賣出“麗鵬股份”4.89萬股,總成交金額27.87萬元,盈利總計9.85萬元。 

  曹建軍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其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沒收曹建軍違法所得9.85萬元,並處以9.85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麗鵬股份成立於1995年2月16日,註冊資本10.88億元,於2010年3月18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10月29日,蘇州睿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93億股,持股比例17.72%。 

  歲寶實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年4月20日,註冊資本1億港元,當事人唐大進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該公司為QIZHI LIMITED全資子公司。 

  麗鵬股份於2018年6月27日發佈的《關於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協議轉讓公司股份和委託股票表決權暨實際控制人擬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顯示,麗鵬股份實際控制人孫世堯、霍文菊、於志芬、孫紅麗(以上統稱“甲方”或“轉讓方”)與中鋭控股(“乙方”)、中鋭控股全資子公司蘇州睿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暢投資”、“丙方”或“受讓方”)於2018年6月26日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四人將分別持有的,合計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1%的上市公司 9651.70萬股無限售流通股份轉讓給丙方,同時,甲方一同意將其繼續持有的麗鵬股份6664.91萬股(占上市公司現有總股本的7.6%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轉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委託給丙方行使。 

  標的股份每股轉讓價格為6.6 元/股,標的股份轉讓價款為人民幣6.37億元。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原有的瓶蓋及園林經營業務將在各方約定的期間內,仍由甲方負責經營且須對已有業務在2018 年、2019年的經營業績(以經上市公司聘請的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市公司中的該部分業務的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孰低者為準)累計不低於2017年經營業績的165%進行保障,且任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均不低於6000萬元。關於上述的業績保障,各方協商確定若未實現上市公司保障業績,則由甲方向丙方作差額補足。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證券法》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唐大進) 

  當事人:唐大進,男,1958年12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唐大進內幕交易山東麗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鵬股份)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後書面撤回聽證申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8年2月中下旬,麗鵬股份實際控制人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達成初步意向準備出讓麗鵬股份控制權。公司股東蘭某開始幫助尋找有意向的收購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孫某堯、麗鵬股份時任董事長孫某鵬、時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與歲寶實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歲寶集團)法定代表人唐大進見面商談出讓麗鵬股份股權事項。雙方就麗鵬股份股權轉讓的價格、比例進行了詳細商談,唐大進明確表示歲寶集團有意收購麗鵬股份控制權。 

  2018年3月、4月,中間人甘某添代表唐大進與李某霞就轉讓價格進行了多次磋商,唐大進與孫某堯通過電話進行商談,雙方形成多份股份轉讓協議。 

  2018年4月初,甘某添代表唐大進到麗鵬股份所在地煙台進行實地考察。 

  2018年4月中下旬,唐大進明確表示終止商談,放棄對麗鵬股份控制權的收購。 

  2018年5月,蘭某通過朋友結識錢某高,介紹了另外一個意向收購方中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鋭控股)。 

  2018年5月15日,孫某鵬、李某霞赴上海與中鋭控股方見面商談麗鵬股份股權轉讓事項。 

  2018年5月下旬、6月初,中鋭控股方朱某、田某雷等人兩次到麗鵬股份所在地煙台進行考察。 

  2018年6月8日,麗鵬股份與中鋭控股達成一致意見,確定麗鵬股份股權轉讓的比例和價格。 

  2018年6月11日,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與中鋭控股簽訂了《關於協議轉讓山東麗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協議》。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四人同意將其持有的麗鵬股份股票以協議方式轉讓給中鋭控股。 

  2018年6月11日,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進入麗鵬股份開展盡職調查。 

  2018年6月12日,麗鵬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2018年6月27日,麗鵬股份發佈關於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稱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告知函,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與中鋭控股及其全資子公司蘇州睿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暢投資)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 

  2018年7月6日,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將其合計持有的佔麗鵬股份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1%的96,517,021股股份轉讓給睿暢投資。 

  麗鵬股份籌劃涉及控制權變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屬於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18年3月8日形成,並於2018年6月12日公開。 

  二、唐大進內幕交易“麗鵬股份” 

  (一)唐大進知悉內幕信息 

  唐大進為麗鵬股份控制權轉讓的意向受讓方,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款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3月5日至8日,孫某堯、孫某鵬、李某霞赴深圳與唐大進見面商談出讓麗鵬股份控制權一事。唐大進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8年3月8日。 

  (二)唐大進使用“楊某”賬户交易麗鵬股份 

  1.“楊某”賬户情況 

  “楊某”證券賬户於2018年3月12日開立於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園高新南一道證券營業部,下掛2個股東賬户(深圳024****635、上海A53****189)。 

  “楊某”證券賬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麗鵬股份”的資金全部來自於唐大進。2018年3月23日上午9點17分,唐大進銀行賬户向“楊某”銀行賬户轉入1000萬元,並於當日11點46分由“楊某”銀行賬户轉入“楊某”證券賬户。 

  2.唐大進使用“楊某”賬户交易“麗鵬股份”情況 

  2018年3月19日,楊某與唐大進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楊某與唐大進共同購買股票,唐大進負責出資,楊某按唐大進指令使用自己證券賬户買賣股票。2018年3月23日、26日、27日,按照唐大進的指示,楊某使用其辦公室的電腦操作其證券賬户分84筆買入“麗鵬股份”2,267,900股,總成交金額9,996,788元。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27日,其將敏感期內買入的2,267,900股全部賣出,盈利總計167,516.19元。 

  以上事實,有麗鵬股份相關臨時報告,唐大進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説明,相關合同,證券賬户的開户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户資料、交易流水,證券賬户委託交易記錄,相關交易IP、MAC地址等證據證明。 

  唐大進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其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在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唐大進與孫某堯等人見面商談受讓麗鵬股份股權一事不構成內幕信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內幕信息形成日的認定有誤。第二,唐大進購買麗鵬股份股票是一個長期的投資行為,並非利用收購過程中掌握的“內幕信息”進行謀利。第三,楊某在 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8日買入賣出麗鵬股份股票所使用資金為楊某自有資金,與唐大進無關。第四,唐大進持有的麗鵬股份股票數量不變,因買入價格高於目前價格,因此目前屬於實際虧損狀態,並無實際獲利。綜上,唐大進請求免於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第一,本案內幕信息為麗鵬股份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2018年3月5日-8日,唐大進與麗鵬股份實際控制人孫某堯等人見面商談麗鵬股份控制權轉讓事宜,唐大進已明確獲取上述內幕信息,因此唐大進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8年3月8日。第二,唐大進獲取內幕信息後,楊某突擊開立涉案賬户,唐大進向涉案賬户集中轉入資金,後涉案賬户單一持股麗鵬股份,上述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唐大進提出的“長期投資行為”的交易理由不足以合理解釋上述交易的異常性。第三,根據涉案賬户交易記錄,申辯人提出的楊某自有資金數額與交易流水不符。且依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唐大進使用自有資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指示楊某買入麗鵬股份股票,敏感期外買入的股票不在違法所得計算範圍內,敏感期外楊某資金是否轉入不影響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第四,對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計算,均採用統一的執法標準和一貫的計算方法。經複核,對當事人唐大進違法所得的計算結果無誤。綜上,對唐大進及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均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唐大進違法所得167,516.19元,並處以167,516.19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款專户),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12月3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曹建軍) 

  當事人:曹建軍,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曹建軍內幕交易山東麗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鵬股份)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8年2月中下旬,麗鵬股份實際控制人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達成初步意向準備出讓麗鵬股份控制權。公司股東蘭某開始幫助尋找有意向的收購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孫某堯、麗鵬股份時任董事長孫某鵬、時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與歲寶實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歲寶集團)法定代表人唐某進見面商談出讓麗鵬股份股權事項。雙方就麗鵬股份股權轉讓的價格、比例進行了詳細商談,唐某進明確表示歲寶集團有意收購麗鵬股份控制權。 

  2018年3月、4月,中間人甘某添代表唐某進與李某霞就轉讓價格進行了多次磋商,唐某進與孫某堯通過電話進行商談,雙方形成多份股份轉讓協議。 

  2018年4月初,甘某添代表唐某進到麗鵬股份所在地煙台進行實地考察。 

  2018年4月中下旬,唐某進明確表示終止商談,放棄對麗鵬股份控制權的收購。 

  2018年5月,蘭某通過朋友結識錢某高,介紹了另外一個意向收購方中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鋭控股)。 

  2018年5月15日,孫某鵬、李某霞赴上海與中鋭控股方見面商談麗鵬股份股權轉讓事項。 

  2018年5月下旬、6月初,中鋭控股方朱某、田某雷等人兩次到麗鵬股份所在地煙台進行實地考察。 

  2018年6月8日,麗鵬股份與中鋭控股達成一致意見,確定麗鵬股份股權轉讓的比例和價格。 

  2018年6月11日,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與中鋭控股簽訂了《關於協議轉讓山東麗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協議》。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四人同意將其持有的麗鵬股份股票以協議方式轉讓給中鋭控股。 

  2018年6月11日,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進入麗鵬股份開展盡職調查。 

  2018年6月12日,麗鵬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2018年6月27日,麗鵬股份發佈關於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稱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告知函,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與中鋭控股及其全資子公司蘇州睿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暢投資)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 

  2018年7月6日,孫某堯、霍某菊、於某芬、孫某麗將其合計持有的佔麗鵬股份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1%的96,517,021股股份轉讓給睿暢投資。 

  麗鵬股份籌劃涉及控制權變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屬於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18年3月8日形成,並於2018年6月12日公開。 

  二、曹建軍內幕交易“麗鵬股份” 

  (一)曹建軍知悉內幕信息 

  中鋭控股聘請中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收購麗鵬股份控制權的證券服務機構,曹建軍為中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負責麗鵬股份股權轉讓的盡職調查工作,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6月7日,中鋭控股方朱某在電話中告知曹建軍中鋭控股收購麗鵬股份一事,曹建軍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8年6月7日。 

  (二)曹建軍控制使用“王某”賬户交易“麗鵬股份” 

  1.“王某”賬户情況 

  王某為曹建軍妻妹。“王某”證券賬户於2010年7月27日開立於華泰證券東苑路證券營業部,下掛2個股東賬户(深圳014****013、上海A30****612)。 

  “王某”證券賬户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户資金全部來自於曹建軍自有資金。“王某”賬户用於交易“麗鵬股份”的資金一部分來自曹建軍6月11日早上9點20分轉入的100,000元,其餘資金來自於“王某”賬户9點34分賣出“誠益通”的32,822.8元、9點39分賣出“宏達礦業”的47,180元。2018年8月1日,“王某”證券賬户轉入三方存管銀行賬户60,000元,後轉入曹建軍招行賬户50,000元;9月4日,“王某”證券賬户轉入三方存管銀行賬户100,000元,後全部轉入曹建軍招行賬户。 

  2.曹建軍控制使用“王某”賬户交易“麗鵬股份”情況 

  “王某”證券賬户開户後一直由曹建軍控制並使用。2018年6月11日,曹建軍使用本人手機操作“王某”賬户買入“麗鵬股份”48,900股,總成交金額179,581元。“麗鵬股份”復牌後,2018年7月3日,曹建軍使用本人手機操作“王某”賬户賣出“麗鵬股份”48,900股,總成交金額278,730元,盈利總計98,503.62元。 

  以上事實,有麗鵬股份相關臨時報告,詢問筆錄,情況説明,相關合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證券賬户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户資料、交易流水,證券賬户委託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 

  曹建軍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其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在負責麗鵬股份股權轉讓的盡職調查工作時為中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並提供新證據予以證明。 

  經複核,我局調整了關於當事人身份信息的相關表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曹建軍違法所得98,503.62元,並處以98,503.62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款專户),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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