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3日電 深交所網站3日披露關於對新亞製程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
來源:深交所網站
深交所表示,2023年3月27日,本所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有關事項對新亞製程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深證上〔2023〕233 號)。2023年9月29日,新亞製程披露《關於公司相關人員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顯示,除上述已被本所給予紀律處分的對象外,許珊怡、陳雪嬌作為新亞製程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時任監事,在任職期間對上述資金佔用事項也存在履職盡責不到位的問題。
深交所指出,許珊怡、陳雪嬌相關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4.3.1條、第4.3.5條,《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第1.2條、第3.1.1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9月28日晚間,新亞製程發佈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許珊怡、陳雪嬌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17號)。上述行政監管決定書涉及的違規事項發生在原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間。公司於2023年9月13日發佈的《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已披露公司涉及的相關違規事實。前述事項發生後,公司已於2023年2月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
廣東證監局表示,經查,2019年至2022年,新亞製程子公司與原實際控制人徐某、億眾鑫達等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亞製程與有關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金額分別為2.54億元、4.5億元、9.85億元和7.15億元(合計24.04億元),佔公司當期或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9.49%、34.80%、68.40%和49.66%。
新亞製程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報告中披露與億眾鑫達的關聯關係,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的違法情形。對此,廣東證監局已另行處理。
廣東證監局指出,許珊怡在2019年5月至2023年2月作為新亞製程董事、2019年4月後擔任副總經理,陳雪嬌在2013年6月至2023年1月作為新亞製程監事,任職期間存在履職盡責不到位的問題,簽字並承諾保證相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許珊怡、陳雪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新亞製程於2023年2月通過子公司新亞中寧完成了對新亞杉杉的收購交割,新亞杉杉主營業務為電解液和六氟磷酸鋰的研發、生產與銷售。交割完成後,公司形成“鋰離子電池電解液製造業務”“化工材料-膠粘劑製造業務”及“電子製程配套服務業務”三大業務板塊。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王偉華。
二級市場上,截至11月3日收盤,新亞製程報6.73元/股,公司總市值34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