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正式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

  中新經緯11月24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4日消息,該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修訂,形成《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現正式發佈。

  《辦法》共五章四十三條,重點修訂內容為:

  一是按照規範性文件管理相關要求,將“指引”調整為“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

  二是按照風險全面覆蓋原則,進一步明確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

  三是貫徹新會計準則要求,針對《指引》重複計提問題,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

  四是完善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和比例,將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納入計提範圍,同時適度下調計提比例。

  五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相關限定性要求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並定期開展國別風險評級,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為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其中,風險權重為0%的國際組織或機構可認定為低風險等級;其他風險權重的國際組織或機構應根據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間或非政府間性質、締結形式和主要參與方、締結條約或法律文件規定的內容等審慎確定風險等級。國別風險暴露較大的機構可以考慮建立更為複雜的評級體系。在極端風險事件情況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統一指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等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發佈實施《辦法》是完善中國商業銀行國別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彌補監管制度短板、防範金融風險。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際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提高國別風險管理水平。

  當天,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一、修訂《指引》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國別風險管理是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之一,是金融穩定評估的重要內容。《指引》發佈實施13年以來,對於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積極作用。但隨着會計準則制度的修訂,以及銀行跨境業務實踐的發展,《指引》在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別風險等級認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等方面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二、《辦法》對國別風險準備計提做了哪些修改?

  隨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的實施和中國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CAS22)的更新落地,銀行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由已發生損失法過渡到預期信用損失法,《指引》要求銀行在減值準備基礎上計提國別風險準備,一定程度上會導致重複計提問題。針對該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以應對非預期損失。同時規定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充足且符合財政部相關計提底線要求,可視同國別準備充足,不必額外增提。

  在計提範圍和比例方面,將表外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納入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並要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相關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進行折算後計提。同時將低、較低、中、較高、高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比例由不低於0.5%、1%、15%、25%、50%下調至不低於0%、0%、5%、15%、40%。

  三、《辦法》的過渡期如何設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辦法》發佈之日起兩年內達到第三十一條要求。對由於特殊原因在兩年內仍難以達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總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辦法》發佈前已計提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應繼續作為資產減值準備的組成部分,用於抵禦資產風險。

  四、《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如何?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原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並反饋了寶貴建議,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對符合監管導向和行業發展實際的意見進行了吸收採納,主要為完善相關文字表述、明確執行要求以及過渡期設置等相關問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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