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關於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以下簡稱8號文)印發以來,多數中央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集團管控,嚴守套保原則,金融衍生業務運行總體平穩。但部分企業存在資質審核把關不嚴、信息化監測水平不高、業務報告不及時等問題。為推動中央企業進一步落實好8號文,規範執行制度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業務准入審批

  (一)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負責核准具體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子企業(以下簡稱操作主體)業務資質,研判業務開展的可行性,確定可開展的業務類型,不得授權其他部門或決策機構審批。

  1.業務可行性論證應當包括: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必要性,應當基於降低主業範圍內的實貨風險敞口而開展,具有客觀需要。金融衍生業務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內控體系完整性、有效性,應當覆蓋事前、事中、事後各個環節,涵蓋部門職責、審批程序、交易流程、風險管理、定期報告等內容。風險管理體系健全性,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識別、監控、處置、報告、應急處理等機制。機構、崗位設置合理性,應當做到前中後台崗位、人員相互分離,並建立定期輪崗制度。人員配置完備性,交易及風控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等,無不良從業記錄。財務承受能力適當性,應當具備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2.核准事項應當明確操作主體的交易品種、工具、場所等。品種應當與主業密切相關。工具應當結構簡單、流動性強、風險可認知。應當優先選擇境內交易場所。集團未經營相關境外實貨業務的,不得從事境外金融衍生業務。商品類衍生業務原則上應當僅開展場內業務,確需開展場外業務的,應當進行單獨風險評估。

  3.資產負債率高於國資委管控線、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操作主體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業務資質應當暫停,風險處置及整改完成後,需恢復開展業務的,報集團董事會重新核准。

  4.集團內實行專業化集中管理、同類金融衍生業務由統一平台集中操作的企業,應當從管理制度、業務流程等方面清晰界定委託企業與平台企業的風險管控責任、盈虧承擔方式。如果委託企業是盈虧承擔的主體,則委託企業及平台企業都應當取得業務資質,對委託企業的資質核准,重點審核業務開展的必要性、制度完善性、財務承受能力適當性以及與平台企業的風險管控責任界定明晰性等。

  (二)各中央企業應當對集團範圍內現有的操作主體業務資質進行全面核查,對未經集團董事會核准的,於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核準。

  (三)集團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每3年對所有操作主體的業務資質進行一次梳理核查,對不具備業務開展必要性或條件的,提請集團董事會取消業務資質。操作主體業務資質核准事項變更時,由集團董事會重新審批。對因併購、劃轉等新納入的操作主體,應當在3個月內履行業務資質核准程序。

  二、加強年度計劃管理

  (一)各中央企業應當明確集團層面金融衍生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或相關決策機構,負責審批操作主體金融衍生業務年度計劃。

  (二)金融衍生業務年度計劃應當與操作主體財務承受能力、年度經營計劃相匹配。年度計劃的審批內容應當包括:年度實貨經營規模、年度保值規模、套期保值策略、資金佔用規模、時點最大淨持倉規模、止損限額或虧損預警線等。

  (三)年度計劃不得隨意變更。如遇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企業經營計劃變更等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三、加快信息系統建設

  (一)各中央企業集團應當建立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對集團範圍內所有業務進行每日監控,建立健全風險指標體系,實現在線監測和預警。僅開展貨幣類衍生業務,且開展頻次較低、業務規模較小的集團,可不單獨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採取有效手段監控業務風險。

  (二)開展商品類衍生業務的操作主體,應當建立金融衍生業務信息系統,覆蓋業務全流程,嵌入內控制度要求,實現“期現一體”管理,具備套保策略審批、交易信息記錄、風險指標監測、超限額或違規交易預警等功能。

  (三)已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中央企業應當加快推進各層面信息系統建設,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2年內建成上線。新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中央企業應當將信息系統建設作為必備條件。

  四、嚴格備案報告制度

  (一)各中央企業應當向國資委(財務監管與運行評價局)備案業務資質及年度計劃。業務資質備案時間為集團董事會核准後的20個工作日內,年度計劃備案時間為每年3月31日前,具體備案內容及形式另行通知。對於有特殊業務需求,資質核准事項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核准前報告。對於年度計劃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備案,説明情況及原因。

  (二)各中央企業應當高度重視金融衍生業務季報統計工作,強化組織管理,明確責任部門,細化指標統計標準和數據口徑,確保報送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於每季度終了15日內隨財務快報一併報送金融衍生業務季報表及相關附報文檔。未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企業應當進行“零申報”。各中央企業應當從2021年一季度起,按照附件所示表樣進行編制和報送。

  (三)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集團應當於24小時內書面向國資委(財務監管與運行評價局)報告,並就事件處置進展建立週報制度。突發或特別緊急事項可先口頭報告,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概況、已採取的處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四)各中央企業集團歸口管理部門、內審部門應當強化金融衍生業務監督檢查力度,歸口管理部門每季度抽查,內審部門每年對所有操作主體全覆蓋審計。各類審計、檢查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年度報告的重要內容。

  國資委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與有關監管部門探索建立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日常監測和風險預警,對於發現的問題,將進行提示、通報、約談、問責等。其中:對於業務可行性論證不充分的,將提示董事會重新核准業務資質;對於信息系統未按時建成上線的,將要求企業增加報告頻率或提示董事會縮減業務規模;對於開展投機業務,存在超規模、超品種、超限額以及未經資質核准開展業務等違規交易問題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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