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財經

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發佈《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到,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投資者可以在發行期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櫃枱或者通過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相關規定的其他銷售渠道辦理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以人民幣100元面值為起點,以100元的整數倍發行。儲蓄國債(憑證式)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轉讓,可以掛失、提前兑取、質押貸款、約定轉存等。

關於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兑取問題,《辦法》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前(發行期的最後一日除外),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提前兑取,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兑範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投資者辦理提前兑取時,只能按規定的當期國債提前兑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規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審核並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後,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後,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到期還本付息業務,如果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發生撤併或者該承銷團成員已開辦國債通兑業務,投資者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兑範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承銷團成員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並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後,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續費。

央行人士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具有安全性高、起買點低、收益較高、變現靈活等特點,深受投資者歡迎。然而,當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相關管理制度不夠健全,難以適應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的發展需要,亟須出台統一規範的管理辦法。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出台《辦法》,將填補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制度空白,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促進儲蓄國債(憑證式)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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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