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資本邦瞭解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科能源”)回覆科創板二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科創板二輪問詢中,上交所就晶科能源訴訟、存貨跌價準備等五方面的問題進行問詢。
關於訴訟方面,關於首輪問詢問題6,上交所要求發行人進一步説明:(1)2021年7月12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作出的發行人不侵權判決,是否為生效判斷;如為生效判斷,對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院的相關在審案件(目前處於中止審理狀態)的影響;(2)德國法院一審判斷的3項內容如實際執行,對發行人的影響;罰款程序可能導致發行人的損失情況;(3)關於韓華訴訟、新加坡產品質量仲裁、西班牙銷售合同糾紛中,除已計提預計負債外,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最大金額、風險及解決措施。
晶科能源回覆稱,根據美國專利訴訟律師Fish&RichardsonP.C.;於8月31日出具的關於美國專利訴訟事宜的法律函件(以下合稱“《美國專利案件補充法律意見書》”),並經查詢美國專利訴訟相關訴訟文件,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判決已生效。
根據《美國專利案件補充法律意見書》,“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2021年8月31日),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院的相關在審案件仍處於中止審理狀態。”
根據《美國專利案件補充法律意見書》,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生效判決確認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美國ITC”)的裁定結果,確認了對侵權專利範圍的解釋,並裁定晶科參與實體銷售的產品不侵犯韓華涉訴專利權。美國ITC裁定中已確認的侵權專利範圍的解釋對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院判斷涉訴專利是否構成侵權同樣具有約束力。根據美國ITC裁定,晶科參與實體不存在侵權行為。
因此,韓華於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院繼續訴請215專利侵權並被法院認可的可能性非常低。同時,經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美國ITC裁定結果將阻卻針對晶科參與實體的基於215專利相關產品的後續訴訟案件於特拉華州地區法院發生。
根據CMSHascheSiglePartnerschaftvonRechtsanwältenundSteuerberaternmbB(以下簡稱“德國專利訴訟律師”)於2021年2月18日及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關於德國專利訴訟事宜的法律函件(以下合稱“《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並經查詢德國專利訴訟相關訴訟文件並對發行人法務部門及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訪談確認,2020年6月,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德國法院”)出具一審判決公告(以下簡稱“德國法院一審判決”),德國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晶科德國侵犯韓華涉訴專利權,主要判決內容包括:①晶科德國禁止在德國市場銷售構成侵權的產品;②晶科德國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業客户銷售的構成侵權的產品;及③銷燬晶科德國直接或間接佔有或所有的構成侵權的產品。
根據德國法院一審判決,由於在晶科德國銷售的組件產品中,型號為JKM295M-60的一款組件產品因使用第三方供應商製造的電池片涉及侵權結構(以下簡稱“侵權結構”,參見本題關於“二、德國法院一審判斷的3項內容如實際執行,對發行人的影響;罰款程序可能導致發行人的損失情況”之“(二)罰款程序可能導致發行人的損失情況”之“1、罰款程序的具體情況”之相關回復)。因此,晶科德國銷售該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韓華涉訴專利權(為便於表述,下文將該產品簡稱為“涉訴產品”)。
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並經對發行人法務部門、知識產權部門、及業務部門負責人訪談確認,針對德國法院一審判決的3項內容,晶科德國的實際執行情況如下:
(1)自2019年1月30日起,晶科德國已不再投放涉訴產品,並且在德國市場範圍內正常銷售採用不同於涉訴產品結構的組件產品;
(2)自2019年1月30日起,晶科德國未於德國地區銷售涉訴產品,因此不存在需向商業客户召回涉訴產品的情形;
(3)自2019年1月30日起,晶科德國亦不再直接或間接佔有或所有涉訴產品,因此不存在需要銷燬涉訴產品的情形。
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晶科德國已不在德國市場中銷售涉訴產品,並且不再佔有或擁有涉訴產品。晶科德國不存在需要(根據德國法院一審判決)履行召回或銷燬的義務。”
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在一審程序中,韓華已撤回了關於損害賠償的請求,在該案件上訴過程中,韓華無權再次提出關於損害賠償的請求。因此,晶科德國無支付損害賠償的風險。考慮到晶科德國已不在德國市場中銷售涉訴產品,並且不再佔有或擁有涉訴產品,晶科德國不存在需要(根據德國法院一審判決)履行召回或銷燬的義務。
經統計,並經對發行人財務總監訪談確認,2019年度及2020年度,發行人均未於德國地區銷售涉訴產品併產生相應銷售收入;2018年度,發行人於德國地區銷售涉訴產品所產生的銷售收入為187.40萬元,佔德國地區營業收入比例為0.40%,佔發行人總營業收入比例為0.01%。晶科德國不再銷售涉訴產品未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及持續經營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在一審程序中,韓華已撤回了關於損害賠償的請求,在該案件上訴過程中,韓華無權再次提出關於損害賠償的請求。因此,晶科德國無支付損害賠償的風險。
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在罰款程序中,德國法院已就罰款程序作出裁定,但韓華仍可能就該裁定提出上訴請求。即使韓華在罰款程序中提出上訴請求並得到德國法院的支持,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就罰款金額而言,如初次違反判決,罰款金額一般不會超過50,000.00歐元,最高不會超過250,000.00歐元。
綜上,截至本問詢回覆出具日,發行人在罰款程序中勝訴且未遭受任何罰金損失;即使韓華進一步提出上訴請求,並由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最終確認晶科德國存在違反德國法院一審判決的情形,晶科德國可能因此收到最高罰款金額為250,000.00歐元。
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如果韓華提起新的罰款程序或其他新的訴訟程序並勝訴,則晶科德國可能面臨針對其他在德國市場銷售的且被認定存在侵權結構的產品履行停止銷售、召回或銷燬的義務。因此,發行人不能排除韓華會對晶科德國在德國市場銷售的其他產品基於相同或不同訴由提起包括罰款程序在內的訴訟或其他程序的可能性。
經統計,並經對財務總監訪談確認,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發行人於德國地區銷售PERC型組件產品1的銷售收入佔發行人同期營業收入佔比較小,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及持續經營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