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怎麼獎?這次立法安排得明明白白 | 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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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圖/全國人大官網截圖

據央視消息,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修正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這部修正草案明確提出“國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

如果這部修正草案如期審議通過,將意味着近年來國家力推的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將獲得更高位階的法律支持,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分紅等更多激勵性改革措施有望從政策層面走向落地。這值得我們對國家科技創新的快速推進有更多期待。

改革的核心是“賦權”

我國高校及科研院所工作人員完成的科技成果,大都是完成工作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中形成的。完成過程中,不同程度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得到財政資金資助。因此,這些成果,大都是履行職務行為的結果,也就是所謂職務科技成果。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屬於科研機構、高校、企業,但這其中有關責權利等劃分不盡清晰,加之又涉及複雜的國家資產管理程序等問題,因此,無論高校科研院所,還是科研人員,許多時候,對成果轉化都缺少應有的積極性,導致科技成果轉化不暢,反過來加劇了科技成果低水平重複現象。

我國目前激勵科研人員的最常用手段,一是加大各類科研項目經費投入,二是重獎各類優秀科研成果。但是,實踐證明,這兩種方法在現行體制之下,有助於推動科研成果的產出,而對推動科研成果轉化激勵作用有限。

針對這一弊端,從2016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提出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探索建立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機制。2020年,又在全國多地和多部門就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進行改革試點。這樣的“賦權”,旨在促進科研人員進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在成果轉化中,政策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企業等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一方面大大提高了科研人員的獲得感,另一方面,由於成果的有效轉化,讓科研人員在實踐中提高了對科研成果應用價值與應用前景的判斷力,也能讓他們切實感受到科研成就感。

這一改革的核心,是要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這無疑是對當下我國有關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法律歸屬的重要調整。應該説,這是在明晰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問題上邁出的重要一步。

權屬改革需有試錯空間

經濟學研究表明,產權是社會道德的基礎,因為只有存在明晰確定的產權,人們才會對未來抱有預期,才會為了長遠利益犧牲眼前利益。

根據這一原理,我們也可以理解,科技成果產權的明晰,才是推動科技創新的不竭動力。把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明確賦予科研人員,強化了科研人員在科研成果轉化中的主體性,減化了科研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提高了轉化的效率,真正有助於實現增加知識價值這一目標。

2021年9月28日,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教授劉進向院方捐款1個億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據華西醫院介紹,這1億元善款為劉進參與的科研成果轉化的個人所得,高風亮節的劉進教授認為這筆錢捐贈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事業,更具有社會意義,更能體現他的人生價值。這無疑是一起科研成果轉化的成功案例。

這個案例的成功,正是得益於受到國務院辦公廳通報表揚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的‘四川經驗’”。

這啓發我們,明確賦予科研人員對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真正讓知識增值,讓科研人員依靠科研成果轉化獲利,最終也會讓科研究機構、高校從中受益。

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是一個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系統工程,其事關複雜的利益格局調整,也事關傳統觀念變革。因此,這一改革的成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也需要給改革適度的試錯空間。

在改革過程中,相關人員只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沒有謀取非法利益,一些探索過程中可能的失誤,可視情免除其相關決策責任。唯有如此,這一改革方能深入推行,我們才可能由一“論文大國”走向真正的科技創新強國。

新京報特約撰稿人 | 王天定(大學教授)

編輯 | 遲道華

實習生 | 韋英姿

校對 |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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