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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買賣範圍!央行等擬規定:不得買賣與境外貨幣規格等相近的仿製品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網8月23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23日聯合發佈通知,就《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出,不得買賣與境外貨幣規格、圖案、色彩等相近的仿製品。

根據徵求意見稿,為規範人民幣紙硬幣(以下簡稱人民幣)及相關商品買賣行為,加大監管力度,經商市場監管總局,結合當前實際,央行對規範性文件《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的通知》(銀髮〔1997〕399號,以下簡稱《通知》)進行修訂,並以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外匯局聯合公告形式公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明確買賣範圍。

一是明確人民幣紀念幣、停止流通的人民幣、“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取消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人民幣裝幀品可以買賣,除普通紀念幣以外的流通人民幣(以下稱流通中的人民幣)不得買賣。同時,取消了“普通紀念幣自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只准等值交換”的規定。

二是明確紀念章、紀念券、紀念金等產品的性質,並從命名、宣傳、主題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是對境外貨幣在境內作為商品買賣、宣傳進行規範,明確不得買賣與境外貨幣規格、圖案、色彩等相近的仿製品。

(二)明確買賣的基本原則。明確買賣交易價格應遵循市場供求規律、誠實守信;要求不得炒作錯版幣等概念、不得操縱價格。

(三)規範宣傳和廣告行為。明確在買賣活動和發佈宣傳廣告時,相關主體應守法合規。提出不得借國家重大活動名義,將買賣廣告與重大活動不當勾連、謀取商業謀利。

(四)鼓勵營造健康市場環境。鼓勵相關市場主體深入挖掘人民幣的文化內涵,加強培訓宣傳,建立標準,健全交易機制,促進錢幣市場健康發展。

最後明確了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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