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張思源)據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原連雲港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張汝凱因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被判13年,罰金70萬元。在被指控的單位受賄罪中,被詬病已久的債券承銷“潛規則”再度現身。
1項債券發行回扣500萬元
據裁判文書中顯示,2011年,某公司擬發行第二期企業債券,華某乙證券公司為了承接債券承銷業務,與某公司商定由華某乙證券公司作為債券主承銷商,發債成功後,華某乙證券公司支付某公司回扣500萬元。時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張汝凱安排某公司實際控制的創億公司以債券銷售顧問費某名義與華某乙證券公司簽訂一份虛假協議。
某公司第二期企業債券發行成功後,華某乙證券公司轉入創億公司500萬元。2013年,創億公司將該筆500萬元和其他收入一併作為可分配利潤在股東間進行了分紅,其中除交納各項税費77.33萬元之外,股東某公司、上海長綠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江蘇雅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別分紅197.22萬元、112.73萬元、112.73萬元。
從中國庭審公開網發佈的張汝凱受賄罪庭審直播回顧來看,在其中涉及的華某乙證券公司為華林證券、某公司為江蘇新海連發展集團。公開資料顯示,張汝凱正是時任江蘇新海連發展集團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不過,對於這一指控,張汝凱並不承認,他在辯護中稱,創億公司賬上的500萬元是華某乙證券公司發行債券的讓利,不是賬外收受的回扣。但法院對此説法並不認同,“經查,華某乙證券公司為能夠在獲得某公司的債權承銷業務中謀取競爭優勢,承諾發債成功後給予某公司500萬元作為回扣,某公司為華某乙證券公司在企業債券承銷業務承攬方面提供幫助”,法院認定,該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一位證人張某醜證言, 2011年,新海連發展集團發佈準備發行二期債券的消息,當時該聯繫人許某丙跟其提出,某領導同意由華林證券負責發行某債券,但集團領導希望華林證券能支持創億公司500萬元資金。張某醜和許某丙商定簽訂一個虛假協議,以支付“顧問費用”的名義將500萬元打到創億公司的賬上,這是江蘇新海連發展集團向華林證券要的錢,創億公司沒有為華林證券提供過服務。
而許某丙也稱,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張汝凱辦公室裏,張汝凱、張某庚和他商量華林證券的500萬的事,因他當時是創億公司的總經理,且其前期和華林證券談的回扣,為縮小知情面,張汝凱決定放在創億公司賬上。這錢實際上是華林證券公司為承攬到某公司二期債券發行業務給江蘇新海連發展集團的回扣。
規模中小,華林證券投行業務承壓?
根據《2012年江蘇新海連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摘要》,發行總額13億元,擔任主承銷商為“華林證券”。
記者翻閲了中證協發佈的2011年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業務的數據統計,當年華林證券股票及債券主承銷家數15家,位於第18位;總計金額156.5億元,在81家證券公司中排名第20位,當年度指標排名中位數位54.79億元。值得關注的是,當年度華林證券在股票主承銷業務中顆粒無收,上述收入金額均來自於債券承銷。
2012年,中證協並未就該項指標對外發布證券公司的業績排名。
而中證協發佈的2020年一季度債券承銷業務專項統計中,23家證券公司作為綠色公司債券主承銷商或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管理人(滬深交易所市場)共承銷發行21只產品,合計金額197.73億元,其中資產證券化產品3只39.23億元。5家證券公司承銷發行5只創新創業公司債,合計金額30.20億元。65家證券公司參與地方政府債券合計中標金額2031.48億元,合計中標地區16個。
其中,華林證券在地方政府債券項目中實際中標金額9.9億元,排名第40位;實際中標地區數量6家、排名第37;在綠色公司債券(含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新創業公司債中均未有主承銷商席位。
據wind數據統計,在投行業務中,華林證券作為中小型券商,業務發展有限。自2020年初至7月3日,華林證券僅有111個股票、債券主承銷項目,其中,IPO項目2個,佔市場份額約1.47%;可轉債項目4個,佔市場份額的3.08%;地方政府債項目105個,佔市場份額0.94%;其他如公司債、企業債、金融債、ABS、增發、配股項目均顆粒無收。
經紀業務仍是華林證券收入的主要構成部分。據2019年華林證券年報顯示,報告期內,華林證券實現總營收10.11億元,同比上漲0.98%;實現歸母淨利潤4.42億元,同比增長28.14%,扭轉連續三年營收、淨利雙雙同比下滑的局面。
從收入結構來看,實現信用及經紀業務4.70億元,佔總營收比重46.49%,是華林證券的主要收入來源;投行業務收入0.91億元,佔總營收比重9.04%;資管業務收入0.82億元,佔總營收比重8.08%;自營業務收入2.16億元,佔總營收比重21.39%。
當年券投行業務完成併購重組項目1個,ABS項目1個,新三板定增項目4個,財務顧問項目7個。華林證券表示,2019年,受經濟增長放緩和債券市場違約頻發的影響,公司進一步加強債券項目風險管理,提高了債券類項目的准入門檻,業務規模相應減少。
業內“潛規則”屢禁不止?
債券承銷回扣在行業中,尤其是中小型券商中,一度成為人人皆知的“潛規則”。
就在今年年初,湖北省高院也曾針對債券承銷回扣做出刑事裁定,據裁定書中所述,武漢某投資集團高管利用職務之便,默許下屬將公司債券發行承銷業務指定給西部證券,並就每筆業務收取30%的債券承銷收入作為回扣,兩年時間內二人共收取1400餘萬回扣款項。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所有贓款上繳國庫。
據業內人士介紹,
在此前投行業務“野蠻生長”的時代,大券商手握大部分資源,而中小型券商想要爭取投行項目,給負責人送禮、回扣幾乎已經是“潛規則”,回扣的比例往往在5%-30%間不等,與項目的熱門程度關係密切。
2018年6月,證監會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簡稱“規定”)中,嚴禁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期貨業務活動中以各類形式輸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
這一規定對於證券從業人員來説,明確劃下“紅線”,對於以往的一些灰色地帶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在規定執行後,確實在業務開展中會有特別注意,公司也專門組織了學習,對於這類行為明令禁止,公司對此事也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不過,對於此次華林證券在債券承銷中回扣的行為,記者暫未在證監會官網中查詢到相關的行政監管、處罰措施。
新京報記者 張思源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