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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高科被上交所監管警示 減持派能科技存違規

由 展東明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3日訊 上交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融通高科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科創公監函〔2022〕0013號)顯示,經查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能科技”,688063.SH股東北京融通高科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融通高科)及其一致行動人黃石融科創新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融科創投)於公司股票上市時合計持有3276.04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21.16%。其中,融通高科持有1088.71萬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7.03%。2021年12月30日,融通高科披露減持計劃,擬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951.50股,減持比例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14%。

  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融通高科累計減持股份達到5%的提示性公告以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融通高科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間累計減持公司股份786.0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5.08%。其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由21.16%下降至16.08%,變動比例達到5.08%。融通高科未在持股比例變動達到5%時停止買賣,超比例減持11.79萬股。

  上交所判定,公司股東融通高科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持股變動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及時停止買賣,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1條、第5.1.2條、第5.4.5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科創板公司管理部決定對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融通高科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予以監管警示。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派能科技於2020年12月30日在上交所科創版上市,截至2022年3月31日,黃石融科創新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為派能科技第二大股東,持股2187.34萬股,持股比例14.13%,北京融通高科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為第三大股東,持股779.51萬股,持股比例5.03%。

  派能科技於2022年6月24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6月22日,融通高科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集中競價及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票786.0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5.08%。本次權益變動後,融通高科持有公司302.7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95%;截至報告書籤署日,黃石融科創新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未減持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2187.3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4.13%。本次權益變動後,融通高科及其一致行動人黃石融科創新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為2490.03萬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6.08%。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下列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一)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註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三) 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四) 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五) 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六) 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還應當披露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相關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促進公司規範運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1.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披露所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對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1.2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告內容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4.5條規定: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嚴格履行承諾。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通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應當予以協助。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規定: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監管對象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説明;

  (六)要求公開致歉;

  (七)要求聘請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説明會;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追償損失;

  (十一)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停牌;

  (十二)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

  (十三)建議上市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十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十五)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科創公監函〔2022〕0013號

  關於對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融通高科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北京融通高科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經查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北京融通高科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融通高科)及其一致行動人黃石融科創新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融科創投)於公司股票上市時合計持有32,760,414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21.16%。其中,融通高科持有10,887,050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7.03%。2021年12月30日,融通高科披露減持計劃,擬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9,515,000股,減持比例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14%。

  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融通高科累計減持股份達到5%的提示性公告以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融通高科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間累計減持公司股份7,860,095股,佔公司總股本5.08%。其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由21.16%下降至16.08%,變動比例達到5.08%。融通高科未在持股比例變動達到5%時停止買賣,超比例減持117,869股。

  公司股東融通高科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持股變動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及時停止買賣,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1條、第5.1.2條、第5.4.5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科創板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融通高科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予以監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