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應符合八項條件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户端】;
3月4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辦法(試行)》。轉板公司申請轉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交所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
(四)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五)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10%以上;
(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1000萬股;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八)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總枱央視記者 沙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