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西化工7億元知識產權賠償帶來哪些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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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西化工7億元知識產權賠償帶來哪些啓示?

因十多年前簽署的一份保密協議,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魯西化工”)如今竟要付出7億多元的賠償款。

8月9日,魯西化工發佈公告稱,近日收到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承認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機構2017年11月7日就魯西化工違反與莊信萬豐戴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戴維”)、陶氏全球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陶氏”)簽署的《低壓羰基合成技術不使用和保密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

據此裁定,魯西化工將不得不付出合計約7.49億元人民幣的賠款。不過,魯西化工隨後回應稱,公司尊重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將按照程序履行賠付義務,但並未侵犯對方知識產權。

這看似矛盾的回應背後,究竟有何隱情?

源於十多年前的

一份保密協議

上述仲裁事項還得從十多年前説起。

據瞭解,早在2010年,魯西化工擬建設丁辛醇項目,併為此展開調研。調研過程中與多家丁辛醇生產技術供應方進行接觸,包括戴維、陶氏及四川大學等。

彼時,戴維、陶氏方面向魯西化工提出8000萬元/套年產25萬噸丁辛醇裝置的技術許可費報價,同時還需購買指定廠家的專有設備,造價約2億元。同時,魯西化工為評估戴維、陶氏的低壓羰基合成技術,曾應對方要求籤署了一份《低壓羰基合成技術不使用和保密協議》。

此後,雙方進行了商業洽談。但經過最終評估,魯西化工認為報價過高,未能與戴維、陶氏達成合作,而是選擇了報價遠遠低於戴維、陶氏的四川大學的水性催化劑技術。

而在魯西化工上述項目建成後,戴維、陶氏於2014年11月以魯西化工的丁辛醇裝置使用了商業洽談中知悉的保密技術信息,違反了《低壓羰基合成技術不使用和保密協議》為由,在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向魯西化工提出鉅額索賠。

2017年11月,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此後,戴維、陶氏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承認仲裁裁決的申請。市中院已對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一案組織進行聽證。近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據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一樣的法律效力。

魯西化工

否認侵犯知識產權

魯西化工副總經理張雷近日就上述裁決回應稱,公司尊重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將按照程序履行賠付義務。但同時明確表示公司並未侵犯對方知識產權,“僅因早年國際合作經驗不足,違反了保密協議,付出巨大代價,今後將吸取教訓”。

據張雷介紹,公司此前與戴維、陶氏簽訂的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信息範圍非常寬泛,並且協議約定,若魯西化工從公有領域或第三方合法獲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內容,魯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該等信息之前,也必須獲得戴維、陶氏的書面同意,否則即視為違反保密協議。但是,“由於戴維、陶氏從未向魯西化工提供相關保密信息,魯西化工無從知曉從公有領域或第三方獲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內容,也無法提前獲得戴維、陶氏的同意”。

張雷強調,公司丁辛醇裝置使用的四川大學的水性技術與戴維、陶氏的油性催化劑技術有本質區別,戴維、陶氏聲稱魯西化工使用了其保密技術信息,與事實不符。

儘管如此,魯西化工此次將不得不付出約7.49億元人民幣賠款。根據魯西化工於近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報,今年上半年,其共實現營業收入144.7億元,實現歸母淨利潤26.32億元。賠款金額約佔公司上半年歸母淨利潤的近三成。

魯西化工坦承,後續賠付行為將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較大影響。

不過,魯西化工在公告中表示,仲裁事項僅對未建設的多元醇第四工廠(即後續未建裝置)下達禁令,不阻止已建三座工廠的運行,不會對公司目前正常運行的多元醇三座工廠的生產銷售產生影響。此外,由於涉案裝置僅為多元醇,公司其他主營產品生產及項目建設不受影響。

國際合作經驗

亟待提升

作為一家老牌知名化工企業,魯西化工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便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是山東省重要的化工集團,產品已涵蓋煤化工、鹽化工、氟化工、硅化工、化工新材料等。

2020年6月,中化集團成功入主魯西集團,成為魯西集團的控股股東及上市公司魯西化工的實際控制人,中化集團董事長寧高寧兼任魯西集團董事長。

中化集團表示,魯西集團作為中化集團材料科學板塊的重要支柱企業,未來將進一步向化工新材料與高端化工裝備雙輪驅動的產業結構升級。此後,魯西化工於2020年12月宣佈,將斥巨資建設包括己內酰胺?尼龍6項目、雙酚A項目和乙烯下游一體化項目,總投資額高達140億元。

此次捲入仲裁案件,在上海趙洪昇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洪昇看來,魯西化工是吃了“啞巴虧”。“首先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約定的範圍有點過廣了。另外,對方在商務談判中,仲裁管轄地約定在國外,這對我們的企業是很不利的。”

“這也給我們的企業敲響了警鐘,在國際合作中的商務談判經驗有待提升。”趙洪昇表示,“中國的企業,最好在最開始簽署協議時就把仲裁管轄約定在中國,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我們在上海、北京等已經建設了大的國際仲裁中心,現在國家也鼓勵中國的企業要把仲裁管轄約定在國內,否則以後對外合作還是會吃虧。”

此次仲裁結果公佈後,8月10日,魯西化工股價由前一日的19.83元/股跌至18.77元/股,跌幅達5.35%。不過此後兩日便逐步回升,截至8月12日收盤,股價已回升至19.88元/股。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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