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真的是太有意思了,因為它可能出現很多你意想不到的結果。
從人們的傳統認知上,可以看出公司的大股東是一家公司的實控人,擁有着決定公司方向的權利。可是實際上,大股東的權利並不是無限大的,也有可能被小股東拿捏,甚至是被小股東趕出公司,這是怎麼回事呢?
這是因為法律賦予了大股東權利的同時,也同樣賦予了小股東權利。唯一的區別就是權力的大小而已。
我認識一個創業者,他的經歷真的可以説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10多年前,這個創業者進入到了汽車零配件的市場中,為了拉弟弟一把,兄弟倆一起創業。哥哥的股份是60%,弟弟的股份是40%,這個股份比例相對來説還是挺好的,不太容易出現被小股東“綁架”的情況,更何況這個小股東是自己的弟弟呢?
公司在創業初期,業務推廣有點費勁,公司招了一個既年輕又有人脈的女銷售主管。哥哥承諾,只要這個女小獸主管能將公司的營收提高到1000萬元,就給她10%的股份。這個女銷售也很給力,在約定時間完成了相應的任務,也拿到了屬於自己的10%股份。
從這個時候開始,公司的股份分配情況變成了哥哥50%、弟弟40%,女銷售主管10%。表面上看,小股東怎麼着也“綁架”不了大股東,可是萬萬沒有想到,弟弟喜歡上了這個女銷售主管,並且兩人結婚了,這就讓事情變得很有意思了。
以前這個弟弟都是聽哥哥的,結婚之後,弟弟開始聽老婆的,這也讓小股東擁有了與大股東平起平坐的機會。
隨着哥哥與弟弟多次意見不同,氣的哥哥最終註銷了公司,單獨創業去了。
可能有人説你這種情況太特殊,有沒有比較普遍的呢?
當然有,特別是三個合夥人創業的時候,最容易出現小股東“綁架”大股東的情況。
很多公司的合夥人股份喜歡按照出資比例來計算的,大股東的股份有可能不超過50%,這就會出現很多問題。
假設公司的實際出資是100萬元,A出資45萬元,B出資35萬元,C出資20萬元,那麼三個人的股份比例就是45%、35%和20%。
理論上,A是公司的大股東,也更有可能掌握公司的決定權,可問題就出在了股份不夠多上。當股東A和股東B產生矛盾的時候,小股東C的意見就會很重要,因為誰能夠爭取到C的支持,就意味着誰能掌控公司。
更有甚者,二股東B會一氣之下,將自己的股份表決權交給小股東C,讓C擁有公司的實控權。
眾所周知,喬布斯是蘋果公司的創始人之一,當時公司還有另外兩個聯合創始人,分別是沃茲尼亞克和韋恩。
三個人的股份就是經典的45%、45%和10%,韋恩雖然是公司的小股東,但是完全可以決定公司的實控人是誰。
不過三個人的合夥時間很短,公司成立12天,韋恩就賣掉了自己手中的10%股份,買家正是喬布斯。蘋果公司的股東份額變成了55%和45%。
可是在蘋果公司上市的時候,喬布斯手中的股份已經降到了11.3%,雖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但是這個份額很不安全。在喬布斯與公司CEO發生矛盾之後,喬布斯也被趕出了蘋果。
喬布斯憑藉着自己天才的創造力證明了當時董事會的決定是錯誤的,蘋果又把喬布斯請了回來。
其實,很多公司的創始人是沒有喬布斯這樣的能力的,也就容易出現創始人被小股東們聯合起來掃地出門的情況。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才能避免這種最壞的情況發生呢?
第一、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很多公司在創立的時候,公司章程都是使用了市面上通用的公司章程,這是容易被小股東鑽空子的,我們需要將可能發生的事情寫在公司章程裏,讓最壞的事情不會發生。
第二、重視三會一層。公司在治理過程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簡稱:三會一層)是很重要的治理結構,彼此之間可以形成制約關係,可以相對有效杜絕小股東搶戲的現象發生。
第三、重視公司治理機制。公司有了三會一層之後,還要有合理的治理機制,否則三會一層就是徒有虛表,只有給各個治理結構制定相應的運行機制,才能讓公司在正軌上行駛。
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壞的時代,用顛覆式創新與新商業模式融合,全世界都是你的舞台!
在新商業的世界裏,沒有被淘汰的行業,只有被顛覆出局的企業,未來所有的商業競爭都會聚焦在“顛覆與重構”上。
一家公司或者一位老闆,如果顛覆與重構能力短缺,註定會提前敗下陣來。
請記住:沒有創新力,哪有想象力;沒有想象力,何來競爭力;要想破局突圍,必須顛覆原有商業模式,重構新的商業模式!